作者:張毅,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辯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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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文章中筆者提到,遇到一個家屬的咨詢:她丈夫在監獄服刑期間,因為在勞動中做錯了事,被管教民警當眾扇了幾耳光,她想知道,管教民警到底能不能因為服刑人員犯了錯誤而打人?管教民警打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有哪些途徑能維護其丈夫的合法權益?
上面是三個問題,筆者根據法律規定,首先明確了我國《監獄法》及相關規定管教民警絕對不能毆打服刑人員,但是正如法律規定禁止打架斗毆偷竊殺人一樣,就是因為從古至今社會中經常發生,所以才規定禁止以及違反禁止的法律后果,對于管教民警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法律后果,給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救濟途徑筆者簡要分為五個,其中第一個救濟途徑屬于內部監督,另外四個都屬于外部監督。
第一個救濟途徑:向監獄提出控告、舉報和申訴
監獄本身就有一套自己的內部監督制度,而且一般的違法行為即使向其他機關反應,許多也會由監獄內部的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就像我們在外面遇到事,往往會說“叫你領導出來”或者“我要投訴你”,這就是內部監督的作用,因此救濟的第一個途徑就是啟動監獄自己的監督機制。
1、《監獄法》
第二十二條 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2、司法部關于印發《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司發通[1999]053號 1999年5月31日)
第十條 各級監獄、勞教機關由監察和政工部門負責過錯責任追究的查處工作,并按照規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上報。做好處分決定時,應當查清事實,聽取過錯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及時書面通知被處分人。
3、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分考核罪犯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桂司通〔2017〕17號)
第四十六條 罪犯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向監區計分考核罪犯工作管理小組提出書面復查申請;監區計分考核罪犯工作管理小組應當進行復查,于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復查意見。
罪犯對監區計分考核罪犯工作管理小組的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向監獄計分考核領導小組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領導小組應當進行復核,于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復核意見。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領導小組的復核意見為 終決定。
對罪犯申請復議其它行政獎罰的,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領導小組的復議決定為終決定。
第二個救濟途徑:向監獄的主管司法機關控告、舉報和申訴
監獄歸司法行政機關(省級監獄歸省司法廳管理,市級監獄歸市司法局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對于監獄中的警察違法行為具有管理職責。
1、司法部關于印發《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司發通[1999]053號 1999年5月31日)
第十二條 上級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遇重大過錯責任,可直接查處。
2、司法部關于印發《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勞教人民警察六條禁令》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 司法電[2006]第3號)
四、從"雙六條禁令"下發之日起,對違反禁令的,各地要堅決查處。對違反禁令,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司法部將派出督察組進行督察。各地執行情況,請及時向司法部報告。
3、《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三條 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個救濟途徑:向駐所的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和申訴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于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2、《監獄法》
第二十二條 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版)》
第六百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有毆打、體罰、虐待、違法使用戒具、違法適用禁閉等侵害在押人員人身權利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4、《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第四十三條 派駐檢察機構應當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根據罪犯反映的情況,及時審查處理,并填寫《控告、舉報和申訴登記表》。
第三十六條 發現監獄在獄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監獄人民警察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罪犯的;
第四個救濟途徑:向紀委監委控告、舉報和申訴
一方面,監獄屬于國家機關,按照《監察法》的規定接受監督、調查;另一方面,監獄中的涉及的黨組織、黨員違紀行為紀委具有處置的權利。
《監察法》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2、《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領導人員和監獄、勞動教養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后,按照管理權限,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五個救濟途徑:向相關的巡視組、督導組反應情況
一方面,根據黨內的法規,中央會派出巡視組進行巡視;另一方面,中央可能會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相關的專項治理活動,比如本次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十九條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對于上級黨組織交辦以及巡視等移交的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處理,并在3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
(以上內容是張毅律師的研究,以期幫助更多的法律需求人員,供同行交流學習;歡迎關注作者,了解、學習更多刑事經驗)
作者:張毅 律師
編輯:君博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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