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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哪些情形下的“彩禮”需要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何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四、妻子未經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該情形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當準予離婚。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張賠償?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七、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該出資屬于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除外。
八、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屬于對雙方的贈與。
九、不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十、子女已上大學,是否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除該子女尚未成年外,對于已經上大學的子女,鑒于其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無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十一、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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