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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被告陸某向原告購買混凝土,2021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確認欠原告貨款5萬元,至今未還
法院判決: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5萬元;
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萬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1年4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為止)。
法理分析::原、被告之間發生的買賣關系應屬有效。根據原告陳述、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被告提供的書面答辯意見,可以確認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目前欠原告貨款5萬元的事實。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利息的訴求,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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