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合同糾紛律師:沒有辦學資質的培訓機構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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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一、原告與被告XX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日簽訂的《學員報名合同》和《XX有限公司2020年度VIP學員協議書》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
二、被告XX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培訓費19,867元;
三、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自愿簽署《學員報名合同》、《XX有限公司2020年度VIP學員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原告要求確認上述合同無效,本院難以支持。被告又當庭表示若法院認定涉訴合同有效,則要求確認解除合同。對于依法成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合同義務。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了約定的課程培訓費,被告卻某按約提供相應的培訓服務,而目前經營地又處于閉門歇業狀態,合同目的顯已無法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確定。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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