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證券糾紛、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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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6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現金30,000元,原告承諾后,當天從銀行取現20,000元交付被告,并約定余款28日交付,同年6月28日原告又從銀行取現28,000元,又交付被告10,000元,合計交付被告現金30,000元后,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了金額為30,000元的《借條》一份,但未約定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但被告未歸還。
法院判決:一、被告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款30,000元;
二、被告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5%計算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法理分析: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已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未按約還款,違反了誠信原則,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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