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沒去碰這個話題,是因為太過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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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鐵鏈女”這個稱呼似乎有些不尊重這位飽受摧殘與折磨的不幸女子,但苦難擺在眼前,任何粉飾都是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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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鐵鏈女”,除了共情之外,還因為我也有一個可愛的女兒,她離谷愛凌可能還差幾十個谷燕,但離“鐵鏈女”卻只差一記悶棍甚至一顆棒棒糖,這種焦慮,將始終難以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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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縣到市再到省的調查報告一次次遭受質疑,除了多次自相矛盾引發的局部“塔西佗陷阱”之外,還因為始終未見當事人“鐵鏈女”的情況,如果能說話,她的表達最直接最有說服力,如果不能表達,起碼也讓人看到她有被解救、就治療和被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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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組處理了一批人,但似乎并未觸及問題根源,就好比處理幾個官員并不能殺死新冠病毒或者阻止其傳播,處理幾個官員也同樣不能消滅或者阻止買賣人口的惡行,法律與制度才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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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民是因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以涉嫌虐待罪被批準逮捕的,這相當于默許了其婚姻合法,也就是買來、拐來甚至搶來的女人只要登個記就合法。我和幾個法律工作者探討過,他們的看法都傾向于以涉嫌強奸、非法拘禁等罪名批捕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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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贊同一個觀點,那就是“拐賣”一詞是對綁架、非法拘禁、暴力傷害、人口販賣、強奸、強迫生育等一系列嚴重犯罪的模糊鈍化,和以前的“嫖宿幼女”罪類似,是對針對婦女兒童犯罪的弱化處理,或許,是時候更改稱呼,推動買賣同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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