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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紫陽縣城關鎮男子周某與鐘某(另案處理)在工地干活聊天過程中得知鐘某疑似有一把槍支,出于好奇,周某便以600元價格從鐘某手中購得該槍。之后在一次射擊實驗中將槍管損壞,于是周某通過某購物網站購得鋼管,自行切割焊接將其修好,再組裝上自己網上購買的紅外線瞄準器、消音器、瞄準鏡、射釘彈等物品形成一把槍,并在老家練習射擊。后由于家人反對,便將該槍藏于樹林中。民警得知線索后,在走訪調查中周某主動上交槍支,并如實供述。
審理結果
紫陽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為滿足自己好奇心私自組裝槍支,應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周某主動上交槍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官說法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個人違反法律規定制造或者持有槍支。非法制造槍支的,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進行制造,是否實際使用,不管是自用還是出售,只要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實施的制造行為,均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紫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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