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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1.原、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登記結婚,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生育一子劉某2,原、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登記離婚,期間雙方因工作原因大多為分居兩地狀態;2.原、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原告有探視孩子的權利;3.安徽XX鑒定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受法院委托對原告與孩子劉某2有無親子關系進行鑒定,于2019年7月3日出具鑒定意見,排除原告為劉某2的生物學父親;4.原告為被告生育孩子花費醫療費13,319.7元,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間向被告轉賬54,619元;5.被告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向原告轉賬70,629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1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
二、被告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1鑒定費2020元;
三、原告劉1其余訴請,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侵害配偶一方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無生育能力,也難以認定原告對于孩子劉某2非其親生是明知且自愿接受,從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及因對孩子探視權產生的糾紛來看,原告是不明真相的,故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對原告進行精神方面的賠償,結合雙方婚姻時間的長短、各方的付出及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酌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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