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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食品流通行業監管,規范食品經營中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行為,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通過設置自動售貨設備方式銷售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以下稱食品自動售貨商)。
第三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受理、審查、發證、歸檔,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醒目位置注明“自動售貨”字樣。
第四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實行食品經營許可證“一證多址”,即一張食品經營許可證可在本轄區內設置多臺食品自助售貨設備。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實行報告管理制度。
食品自動售貨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需要同時新設自動售貨設備的,應當將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一并向申領食品許可證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報告。
食品自動售貨商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需增設、撤銷自動售貨設備的,應將設置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領食品許可證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分局報告。
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需要新設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應當將自動售貨設備的設置情況在新設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領食品許可證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報告,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在原許可證上加注“自動售貨”字樣。
食品自動售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以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為準)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抄告單》(見附件1)抄送區級市場監管局相關業務科室。
第五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食品經營者提交報告時,應填寫《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見附件2)。新設、增設自動售貨設備時,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
第六條 食品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范圍原則上應為常溫保存的、適宜自動售貨設備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或者可計量并且適宜自動售貨設備銷售的飲品(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白酒)。
第七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經營、貯存場所。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符合相應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八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除了應當符合《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銷售類)審查細則(試行)》有關食品銷售場地、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與所銷售食品貯存條件相適應的自動售貨設備,有溫度要求的應帶有溫度顯示裝置,有相應的消費警示標識;
(二)自動售貨設備的食品樣品展示區和銷售存貨區應當采用物理隔斷;
(三)非預包裝飲品自動售貨設備應具備相應的清洗消毒設施;
(四)應配備自動售貨設備清潔、清洗和消毒的專門人員;
(五)非預包裝自助飲品,應對不同環境溫度條件下食品飲用安全風險進行評估,有防范風險的有效措施;
(六)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貯藏條件有特別要求、不宜在自動售貨設備內銷售的食品。
第九條 法律法規對采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現榨果汁等現場制售食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號、投訴電話和《自動售貨設備設置情況報告書》(見附件2)等信息。
第十一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對所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應當定期對食品自動售貨設備進行巡查、檢修、清潔、清洗和消毒,并有相應記錄,以保證設備符合經營條件,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三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食品自動售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分局應當依法按照職責規范對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行政許可,加強日常監管,督促食品自動售貨商落實自動售貨設備變更報告制度,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依法處理。
食品自動售貨商違反本辦法未履行報告制度的,由市場監管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自動售貨設備設置地區級市場監管分局應當按照屬地監管的要求,將自動售貨設備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監督食品自動售貨商履行法定義務,接受消費者投訴舉報,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區級市場監管局可以對食品自動售貨商進行行政約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鎮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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