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韓彥傳無論如何不會想到,辛苦打拼大半生、本該是含飴弄孫年紀的他,卻因陷入一起無休止的法院執行案,不僅將他的企業徹底拖垮,他也不得不在45歲時就被迫背井離鄉,開始在北京的漂泊打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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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了,在一次次向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書,要求法院提供對他財產的執行拍賣截留賬目信息,卻始終無果后,他不得不拖著風燭殘年的病體四處投送反映材料,以尋求幫助和支持。
貸款為農戶購置農機,陷入欠款糾紛被銀行追債
據韓彥傳介紹,2000年,他在家鄉六安市霍邱縣石店鎮經營著一家農機生產廠。當時兩位鎮領導找到他,提出作為縣政協委員和農民企業家,希望韓彥傳能帶動更多的鄉親致富。并提出一個方案:農民購買農機只需預支付50%現金,所欠余款等秋收后再結算,以此幫助當地農民實現農業機械化。于是,韓彥傳從農行霍邱縣支行石店營業所分4次貸款80萬元,墊資幫助農戶購買了農機。然而等秋后收款時,由于許多農戶的欠款無法收回,被銀行起訴到法院。隨后,霍邱縣法院作出“(2001)霍民二初字第405號”民事判決,要求韓彥傳向銀行償還剩余欠款72.4萬元及利息;作為貸款擔保人的農行霍邱縣支行石店營業所主任徐某勝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韓彥傳說,由于在經濟往來中,徐某勝夫婦曾拖欠他22.99萬元款項,所以徐某勝在執行階段提出:以其夫妻共同所欠韓彥傳的近23萬元欠款直接抵折執行款,并且向執行法官繳納了這筆抵償款。之后的2002年4月23日,徐某勝又在寫給石店法庭的《情況說明》中再次明確:“關于韓彥傳貨物評估價款應按評估價格處理,差額價款由我負責結清貨款。”
然而,2001年4月4日,農行霍邱縣支行石店營業所向霍邱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天法院即查封了韓彥傳庫存商品及房屋。經霍邱縣價格評估事務所評估,法院查封的商品價值49.5618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房屋)13.7406萬元,商品35.8212萬元。
韓彥傳認為:霍邱縣法院判決確定徐某勝在本案中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徐某勝本人也出具書面意見表示“差額價款由其負責結清貨款”,因為徐當時還欠韓 20多萬元,為何霍邱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卻置事實于不顧,在韓已經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不去追究徐某勝的連帶償付責任,卻要將他的企業逼至破產境地,導致他不得不被迫外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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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查封當事人資產,拒絕提供賬目信息?
韓彥傳反映,從2001年開始,霍邱縣法院不斷查封、拍賣他的財產,但究竟變賣了多少錢、償還了多少錢、還欠多少錢,卻一直是個未知數,他只知道霍邱縣法院始終在執行他的案子,但至今沒有看到任何執行賬目信息。
2004年4月27日,韓彥傳認為霍邱縣法院執行到位的款項已經超過判決應償還的數額,于是聘請律師到霍邱縣法院找執行法官張友生結算執行款項,卻遭到拒絕。此后的許多年里,韓彥傳無數次要求霍邱縣法院提供執行相關賬目信息,均遭到法院工作人員拒絕。
韓彥傳反映,期間,霍邱縣法院在他和家人均不在場的情況下,曾一度委托徐某勝看管法院查封的未經評估的財產,變壓器、面粉廠設備、農機生產配件等并兩次用五節加長車拉走查封的設備、配件等,給他造成了巨額財產損失。
對于這些被違法拉走的設備、配件等,韓彥傳一直要求霍邱縣法院出具相關手續、提供相關明細,但法院執行人員卻一直回避,至今不給予任何答復。
更讓韓彥傳不解和憤慨的是:2002年前后,霍邱縣法院竟強行扣劃韓彥傳名下2萬元現金給了與韓彥傳毫無關系的彭橋村,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違法拍賣集體土地房屋,致承包地被長期占用?
韓彥傳反映,霍邱縣法院(2001)霍民二初字第405號民事判決書于2001年開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霍邱縣法院在沒有清算其被查封的財產及相關債權抵折多少執行款的情況下,2003年又強行違法拍賣了韓彥傳兩處房屋,其中位于霍陳路北的房屋(不包含土地)被以31000元拍賣給梁某華,路南倉庫被以22129元拍賣給馬某紅。
韓彥傳說,因以上房屋占用的是家庭承包地,沒有任何建設手續,在未經國土部門依法處理前依法不能拍賣;而競拍人梁某華、馬某紅并非韓彥傳所在村集體成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過法定程序,競拍人梁某華、馬某紅對韓彥傳房屋所占土地無權使用,也無權購買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以法院涉嫌違法拍賣。
韓彥傳反映,由于霍邱縣法院規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轉讓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只轉讓韓彥傳房屋的所有權不轉讓土地使用權,導致韓彥傳的承包地被競拍房屋的梁某華等人長期違法占用,雖多次付諸法律至今問題得不到解決。
家庭承包地被侵占的維權經過
韓彥傳為維權,先后向霍邱縣國土局要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因國土局不作為,韓彥傳又依法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訴訟,霍邱縣國土局最后不得已才依法注銷了梁昌廣和梁昌華兄弟用虛構材料辦理的1402030712351號建設用地使用證。
2003年,霍邱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抄家拍賣韓彥傳的房屋時,法院的價格鑒定書及房屋移交表明確表明梁昌華競買的只是房屋,不包括土地。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皖行終17號《行政裁定書》中明確認定:“本院認為,上訴人(指梁昌華)雖經法院拍賣取得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房屋,但此次拍賣明確規定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即上訴人并未通過拍賣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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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兩審法院明知,并且在對梁昌華的裁判書中都明確認定梁昌華不享有土地使用權,而在對韓彥傳訴請判令梁昌華退還土地等排除妨害的裁判文書中,卻變成了韓彥傳和梁昌華存在土地使用權爭議。
由于案件久拖不決,還給社會增加了不穩定因素。他不知道,一樁看似并不復雜的執行案件,為何會發展到如此地步,年近古稀的他,何時才能洗脫冤情,不再被迫流落他鄉?
法律專家:不公開案件執行信息涉嫌違紀違法
對于此案,一位法律專家指出,霍邱縣法院涉嫌違反如下法律規定。
第一,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流程公開的若干意見》第一條“人民法院執行流程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依法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執行流程及其相關信息,一律予以公開,實現執行案件辦理過程全公開、節點全告知、程序全對接、文書全上網,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實時性的執行公開服務,全面推進陽光執行”。
第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流程公開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過失導致公開的執行流程信息出現重大錯漏,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該專家指出,20多年來,霍邱縣法院非但未向韓彥傳提供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就連執行款項的明細也沒有給韓彥傳,已經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故意違反規定采取執行措施,造成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五十四條規定:“有其他違反辦案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起長達20多年還未結案的執行案最終走向如何,媒體將繼續關注。(來源:三農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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