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深圳,發生一起令人十分憤怒的案件。一女子盛某與男友徐澤平通過某APP認識,后來兩人確認男女朋友關系,并同居在一起。可不曾想,男子徐澤平因為某事發生爭執,隨后用刀對女友盛某實施砍切。事后,男子徐澤平被判處有期徒刑。
案發當時,女子盛某與男友徐澤平系男女朋友關系,并同居在男友徐澤平家中。一天,兩人因為家庭瑣事,隨后發生爭執,之后兩人發生廝打。
男友徐澤平隨后從廚房里拿起一把菜刀,隨后朝女友盛某臉頰、頸部砍去。女友盛某接著發出慘叫的聲響,并流失了大量血液。
男友徐澤平見狀,隨后緊急將女友盛某送往醫院就診。
在醫院時,醫生發現情況異常,隨后想要報警處理。在醫生報警前,盛某表示自己信佛,在徐澤平面前發過誓不會報警,怕會有報應,于是要求醫生不要報警。不過,醫生認為男子的行為比較危險,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是,醫生還是選擇報警。
警方隨后介入案件處理。后經鑒定,盛某傷情系輕傷一級。警方隨后對男子徐澤平進行刑事立案。
案發后,徐澤平家屬向盛某賠償55000元,盛某出具刑事諒解書,對徐澤平的行為表示諒解。
![]()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案中徐澤平的行為是如何定性和評價的?
1、徐澤平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就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注意: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其次,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也就是說,只有達到輕傷以上的,才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徐澤平因為家庭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一級,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2、徐澤平的行為是否存在可以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
具體到本案中,徐澤平的行為,看不出存在自首的情節,但其在歸案后,能如實交代案件的情況,且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自愿認罪認罰。
其次,案發后,徐澤平積極將受害人送往醫院治療,并積極向受害人進行賠償,取得了受害人諒解,可以對徐澤平進行一定比例的從輕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徐澤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對作案工具——菜刀,給予沒收。
大家對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廣州市吳國雄律師
學案例,漲見識,防風險
歡迎點贊、收藏、轉發
![]()
編輯:李小璐
復核:夏靖
來源:廣州律師吳國雄專欄
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