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被攔了
這幾天,某網紅騎摩托上高速被攔車摔倒一事引發熱議。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當天,該網紅在廣東東莞騎摩托車,準備在石大路收費站上高速,但被工作人員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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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止過程中,該網紅的摩托車被工作人員的雪糕筒別倒。
隨后,該網紅和現場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并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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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堅持認為工作人員是無理阻攔,自己的摩托車可以上高速,并拿出隨身攜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論。
而現場工作人員則強調,廣東不允許摩托車上高速,且自己已經示意停車,但對方完全沒有停的意思,反而加速闖關。
該網紅不服,事后,把相關視頻發到網上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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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視頻中,他聲稱工作人員的行為導致車輛損壞,造成幾萬元的損失,目前已經報警,交給派出所處理,并且再次掏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強調自己的摩托車上高速沒毛病,后續進展自己會持續更新。
作為擁有三百萬粉絲的機車網紅,此舉自然引來諸多關注,大家議論紛紛。
支持他的人認為工作人員執法過于簡單粗暴,反對他的人認為,他明知摩托車不能上高速還故意沖卡很明顯是想博取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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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指責他的人更占上風。
面對這種局面,網紅又發視頻辯稱自己并沒有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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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網友沒有放過他,直接扒出他發的視頻截圖。對比發現,他在看到工作人員示意停車后,并沒有減速或者停車了解情況,反而有個加速的動作。
隨后的操作也證明他壓根不想停車,而是準備從工作人員身邊繞過。
整個過程被記錄的清清楚楚,你說你不想沖卡,誰信?
講實話,看到視頻,真替工作人員捏把汗。因為網紅明顯做足了防護,安全措施到位,以當時的速度,即便摔倒,至少人身安全不會有問題。反而是工作人員毫無防護,完全是肉身攔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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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中,網紅的摩托車毫無減速跡象,直接對著人沖過去,誰不怕?萬一工作人員一緊張,和摩托車選擇了同一方向撤離,后果將不堪設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實,是否沖卡并不是這起事件的焦點,焦點是摩托車究竟能不能上高速?
02于理當禁
真正讓網紅理直氣壯往高速公路上跑的原因是,他們堅持認為摩托車可以上高速。而且,一些人很明顯從中看到流量,看到商機。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會有越來越多人的嘗試挑釁,趁機搏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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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這起事件后,立馬就有人在網上炫耀自己經常走人工通道強行上高速,還煽動輿論,認為這樣做有法律支撐。張口閉口“路權”,“法不禁止皆可為”,地方不允許是地方法和上位法有沖突。
那摩托車上高速究竟合不合法?地方究竟有沒有權力禁止摩托車上高速?我先聊聊這個問題。
支持摩托車上高速的人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該條明確: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時最低時速也不能低于每小時60公里。
你看,上位法都說了摩托車可以上高速,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卻不讓上,這不是沖突是什么?
據此,他們認為地方性法規是違反上位法精神的,是無效的,應該廢止。
所以,這些人明知地方性法規不允許摩托車上高速,卻故意一再挑釁,除了想博取流量,換取商業價值,事實上還有試圖借助輿論壓力,推動地方廢止這些規章的想法。
對于他們來說,沖卡代表的是他們對地方性法規的反抗,他們可能還以此為榮。
然而,這些人很明顯在故意混淆“抵觸”的概念。
在法律層面,所謂的“抵觸”是指不同或者存在矛盾的規定。
上位法規定摩托車時速不得高于80公里,如果下位法規定可以超過80公里,那就叫“抵觸”。抵觸的結果是執行人無法確定某個行為到底該怎么執行。如果得不出“無法確定”的結果,那就構不成抵觸。
我們通常用一句私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來概括法律的基本精神。
很明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上路這種私權利而言是一種限制,而不是授權。
不是把摩托車上高速的情況寫進《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就賦予了摩托車上高速的權利 ,而是上位法沒有限制這種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這意味著地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在制定實施細則的時候對上位法進行變通,但是,這種變通,只能縮小,不能擴大,即:地方交通法規可以把準許上路行駛的機動車種類范圍縮小,不能擴大、可以把準許的速度范圍縮小,不能擴大。擴大即構成抵觸,縮小則仍舊包含在上位法準許范圍內。
而且適用范圍也是明確的,廣東的在廣東有效,江蘇的只在江蘇有效,離開管轄范圍就不再適用。
那么地方性法規能隨意縮小嗎?那也不行,必須有上位法依據。而禁止摩托車上高速的上位法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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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形式包括通過廣播通知、網上宣傳、張貼廣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體地點豎牌廣告等。
所以,從法律層面限制摩托車上高速并沒有問題。
03于情當禁
其實,禁止摩托車上高速對于安全出行來說也完全有必要。
近幾年,“機車”被越來越多的人關注。機車最早流行于中國臺灣,在臺灣,機車的名聲并不好,因為當地的機車不能上高速公路,所以“機車”有“不上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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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幾年在大陸反而成了“刺激”“瀟灑”的代名詞。主要是隨著短視頻的興起,各種機車視頻充斥網絡,炫酷的顏色,笨重的機身,性感的皮褲,再加上網紅們濾鏡后的盛世容顏,引來不少人的追捧。
網友們對機車一族趨之若鶩,盛贊他們、熱捧他們。
網友的點贊仿佛給他們打了雞血,原本半地下的機車一族越來越公開化,也吸引更多的年輕人投入其中。
精神小伙招搖過市,速度越來越快,花樣越來越多,也因此引發一系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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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深夜飆車、炸街事件越來越多,各種噪音擾民不斷,讓人深惡痛絕。
而更嚴重的是各類安全問題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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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7日,網紅小魚愛吃魚,因為不遵守交通規則,壓彎道逆行且超速,和另一輛摩托車發生對撞,當場死亡。
今年1月5日,網紅莊慕卿以時速160KM的速度,在重慶市江北區聚賢巖隧道內,與另一輛逆向行使的摩托車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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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也是精神小伙,不僅逆向行駛,還翹頭進入隧道,結果兩車避讓不及相撞,4人當場身亡,其中有兩人年僅16歲。
再就是今年2月5日,網紅啊亮在跑山過程中,在一個暗彎處,因為視覺盲區,與駕駛川崎忍者400逆向行駛的車友撞在一起,當場死亡。熟悉的人坦言,這其實都是網友害了他,是那些粉絲贊他“人倒車不倒”,讓他對自己技術過分自信了,故而最終讓自己丟了性命。
等等。
是否所有人都如此不得而知,至少從網上曬的機車一族看,這些人基本上都會置交規于不顧,把超速行使當作家常便飯。
他們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無視,更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威脅。試問,如果允許這些人隨意上高速,那會是什么場景?
他們在城市道路都能跑出160,上了高速后會跑多少?80KM限速對他們來說真的是形同虛設。
最近網上就爆出一個視頻。在剛剛結束的春運過程中,一些摩托車沖上高速,在擁擠的車隊中隨意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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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嫌前方小車的后視鏡礙事,直接出手打砸對方的后視鏡。
砸完之后延長而去。
這會造成多大的安全隱患?
摩托車體積小,靈活性強,管理難度大,上了高速后,基本不受控,在川流不息的車流中隨意變道,極易引發事故。
你說罰,怎么罰?攝像頭根本捕捉不到他們的車牌。
而高速上一旦出事故,絕不是城市道路能比的。剛剛發生的湖南高速特大車禍,幾十輛車追尾,直接導致16死66傷,教訓還不夠慘痛嗎?
非要等到摩托車在高速上釀成慘劇我們才去反思?
所以,無論從法律層面看,還是從公共安全角度講,禁止摩托車上高速,完全沒毛病。
04迷茫的“騎士”
機車一族喜歡把自己稱之為“騎士”,可那個深夜炸街擾民,超速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如今又想到高速上肆意狂飆的群體能稱之為“騎士”嗎?恐怕不能。
有沒有摩托車騎士?當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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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運的時候,遍布全國的摩托車返鄉大軍,他們是騎士。他們由不計其數的農民工組成,僅廣東每年就有近十萬人采取騎摩托的方式回家過年,來年他們又靠摩托車浩浩蕩蕩返回珠三角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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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背負著家人的期盼和對生活的希望,不畏艱辛,他們才是騎士。
還要每次重大災難來臨,一些用摩托車逆行救援的人,他們是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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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湖南老家遭遇百年不遇特大山火,大火燒了九天九夜。很多年輕人從外地趕回去救火,他們有的就是靠摩托車翻山越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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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完全無視路障和熾熱,提前砍出隔離帶,為后續救援贏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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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重慶山火,一些機車愛好著駕著幾萬塊甚至十幾萬的機車往山里運送救援物資,連續幾天幾夜,幾乎把愛車整到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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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去年9月份四川地震救災期間,一支由11人組成的摩托車救援隊伍,清一色全是“90后”,其中年齡最小的只有23歲,年齡最大的也不過32歲。他們抵近救援車輛無法到達的地震現場,爭分奪秒救治傷員。
這些人一腔熱血、肩扛責任,不顧個人安危守護家園,他們才是真正的騎士。
又豈是那些擺著炫酷造型,不顧他人安危和感受,隨意超速行駛,深夜炸街擾民的人能比的?
我們不能讓“為眾人抱薪者,凍斃于風雪”,更不能讓“別有用心者,渾水摸魚”。
選擇怎樣的生活方式是個人的權利,但禁止什么,弘揚什么卻不應該只從個人喜好出發,還要考慮到無處不在的社會效應。
所以,除了禁止摩托車上高速,我們還應該整治網絡上那些視交規于無物的網紅,用更嚴厲的法律告訴他們的追隨者,不要肆意狂飆,不要噪音擾民,否則你將面臨牢獄之災。
全文完,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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