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因為裝修房子的鐵門朝向,上海老伯與隔壁鄰居有了矛盾。
誰知道,鄰居母親不知何故在老伯門口摔了一跤,鄰居為此把母親去世原因怪罪在老伯身上。
在樓道里裝鐵門、設花圈,做靈堂不說,還發狠要求老伯“三年內不得入住,不得出租!“
老伯委曲求全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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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六年過去了,老伯在這套新裝修的房子里一天也沒住過,想想算了,把他賣了,但是鄰居的這扇鐵門一直沒拆,導致這房子完全沒法出手。
老伯不得已,向法院起訴,要求排除妨礙。
官司是打贏了,但是鄰居不執行生效判決。
執行法官上門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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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鄰居工作,又來做老伯工作:“鐵門好拆,心門難拆,隔壁鄰居母親去世后,原來依靠母親的養老金收入沒了,現在兩口子生活也艱難。”
工作做通了,老伯答應再支付鄰居一筆補償款后,雙方和解,終于鐵門被鄰居拆除。
這個案子,看起來是老伯贏了官司,拆了鐵門,可是無疑老伯贏的代價是慘痛的:刨去精神上的委屈不說,六年空關損失,贏了官司卻反而還要再支付鄰居一筆所謂的補償款“花錢消災”。
正可謂“善人受氣還出錢,無賴施虐反得財。”司法機關在本案中的執行做法實在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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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可謂“善人受氣還出錢,無賴施虐反得財。”司法機關在本案中的執行做法實在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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