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花花”(化名)在自媒體平臺上發布不實言論,辱罵、詆毀晏某,而引發糾紛。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東律師擔任原告的代理律師,提供服務。經過努力,法院支持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律師費,合計8000元。
在本案處理過程中,王東律師采取有效的危機處理預案、積極調查取證并制定起訴方案、策略,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使其損失降到了最低,使其聲譽得到了恢復、精神得到了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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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7日,被告通過“花花”在抖音平臺上發布不實言論,內容主要是對原告進行辱罵、詆毀,并公布原告的姓名、電話、抖音賬號等個人信息,導致多人通過抖音公布的電話號碼添加原告的微信,對原告進行騷擾。
2022年8月17日,被告又通過抖音賬號“多慶幸我是我”對原告進行詆毀等行為。不僅如此,被告通過微信、短信、電話等方式對原告進行辱罵、騷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辱罵,賠禮道歉,但被告置之不理,仍然肆無忌憚地進行騷擾行為。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降低了原告品德、聲望等社會評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對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為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正義,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望貴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趙某某辯稱,原告訴稱的通過抖音賬號發布不實言論不屬實。原、被告之間確實存在相互辱罵的情形,但起因是源于原告方認為被告方是第三者,而非被告過錯,原、被告相互辱罵的行為并非公開行為,沒有對原告方的社會評價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不應當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
法院認定事實
原告晏某與案外人張某輝曾經系戀人關系,雙方分手后,案外人張某輝又與被告趙某某建立戀愛關系。 2022年7月27日,抖音賬號“花花”在抖音上發布視頻,發布內容中提到了“晏某,雅安人?郫縣某制藥廠?你記住你是怎么罵我朋友的,我就怎么罵回來?她不會罵人,但是你別過分了”,然后主要講述了晏某與張某輝分手后,在趙某某與張某輝交往期間,晏某想盡各種辦法聯系男方,后還拿了一張假懷孕報告威逼男方,最后提到了“如果你確實缺男朋友,我可以幫你介紹”,隨即公布了晏某的電話號碼,并晏某的抖音賬號XXXXX。該抖音視頻發布后有4個點贊、1個評論、2個收藏。上述抖音發布后,有四個陌生人通過抖音找到原告晏某的電話號碼加原告晏某為微信好友,有陌生人向晏某發送“想給你幸福”、“就是想和你…… ”、“我爽快不”等內容。2022年8月3日,原、被告通過電話進行協商,被告稱可以給原告補償,原告要求被告刪除抖音,抖音上泄露了原告的個人信息,被告表示可以讓她的朋友刪除抖音,最終協商未果。
2022年8月17日,抖音賬號“多慶幸我是我”在抖音上發布原、被告間的微信聊天截圖,并晏某的抖音賬號“XXXXXX”表示“晏某,求求你去告我,最好上法院,不告我看不起你,你連別人的門都敢找開鎖公司開,直到上個月一直被騷擾,通過支付寶來加我,把我拉進小姐群,一直被冤枉,逼盡張先生說盡我的隱私,一直和我攀比,你為了完成你的百日夢嗎?為了讓他把成都的房子全款完過戶到你名下?給你買20萬的車,12早的彩禮?麻煩你,靠點自己吧,如果我不靠她,成都全款房子沒問題,求你去告我,我正好帶你去檢查看看你用假懷孕騙別人的錢"。該抖音無點贊、評論、收藏。被告趙某某表示抖音賬號“多慶幸我是我”是其本人賬號,抖音賬號“花花”不是其本人賬號。上述抖音視頻均已刪除。
2022年8月24日,原告前往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四川省中醫院神經內科門診進行診治,診斷結論為:1.抑郁焦慮狀態;2.郁癥。
2022年7月30日,原告為處理名譽權糾紛與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文章來自于:四川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6000元。當日,原告支付了上述代理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微信聊天截圖、抖音截屏、電話錄音文字記錄、《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寶付款憑證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被告在其個人抖音賬號中發表了原告“用假懷孕騙別人的錢”等貶損性言論,抖音作為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網絡媒介平臺,在該平臺發布的視頻、文字傳播速度之快、影響范圍之不特定,上述不當言論根據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確易造成公眾對原告的負面認識,足以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被告主觀過錯明顯,被告的損害行為與原告的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的行為已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構成侵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現原告主張被告停止侵害,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通過在抖音上發布道歉聲明的方式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為2000元,原告主張賠償30000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之規定,律師費系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屬于賠償范圍,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了律師費6000元,原告主張該費用由被告承擔的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裁定
一、被告趙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晏某名譽權的行為;
二、被告趙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就其侵害原告晏某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晏某賠禮道歉,并將道歉內容發布在被告趙某某本人抖音賬號上,發布時間不少于48小時,為原告晏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書面內容需事先經法院審查。如被告趙某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三、被告趙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晏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律師費6000元,合計8000元。
四、駁回原告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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