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李女士提前10個月取消婚宴,酒店卻要扣90000元。本來,李女士為自己兒子預定了40桌價值30萬元的婚宴,而且當場交了10萬元的預付款。誰曾想結婚在即,兩人竟然分手了,李女士要求酒店退還預付款,而酒店表示只能退1萬元。
(案例來源:小強熱線)
李女士就一個兒子,眼看兒子歲數越來越大,對于他的終身大事焦急不已,當聽到兒子找到對象時非常激動,心里暗想一定要找一個豪華酒店,把婚禮辦得風風光光。
在李女士的催促下,兩人終于談婚論嫁,雙方父母見面后,也敲定了婚期,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選酒店。
在杭州好一點的酒店預約非常困難,很多酒店都已經提前預約,但好在功夫不負有心人,通過多方打聽,李女士終于找到了一家檔次較高的酒店,并預約了一年的婚宴。
安排完酒店,李女士心里的大石頭終于落了下來,但還沒高興幾天,李女士就聽兒子說兩人分手了,這婚不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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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談的挺好,說不結就不結了?但見兒子心意已決,李女士也沒有過多干涉,表示尊重兒子的選擇。隨后她便與酒店聯系,想要取消預約,但酒店的回復讓她憤怒不已。
酒店負責人表示,按照合同規定,提前6個月取消預約的,需要收取總金額30%的違約金。
李女士為了給兒子辦一個風光的婚禮,光是酒店婚宴就價值30萬元,也就是說,如果取消需要繳納9萬元的違約金,而李女士提前交付10萬元預付款,只能退還1萬元。
雖然李女士家庭條件比較富裕,但也不能當冤大頭,如果臨近日期取消,考慮到酒店損失,適當收取違約金她也是能理解。
但李女士提前10個月取消婚宴,特別是疫情過后,一店難求的情況下,酒店肯定會很快預定出去,對于酒店來說幾乎沒有什么實際損失,因此,李女士認為這是酒店單方的霸王條款。
但酒店卻表示,簽訂協議時,已經告知了相關條款,且李女士也在協議上簽了字,表示同意協議內容,因此酒店方面完全是按照協議來執行,并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情況。
而且李女士預約的宴會廳,屬于酒店最暢銷的,為此他們拒絕了很多客人,現在是李女士單方違約,因此應當按照協議扣掉30%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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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爭執不下,最后酒店做出了讓步,給了李女士兩個方案。一是到2025年前,只要李女士的親朋好友在本酒店訂宴的,都可以抵扣這9萬元。二是將違約金降到20%,也就是6萬,酒店退還李女士4萬元的預付款。
對此李女士依然無法接受,她認為酒店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制定的協議也是單方條款,因此表示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李女士的訴求能否得到滿足呢?從法律的角度怎么看這件事呢?(文中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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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根據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定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且定金是屬于從合同,是單獨的合同,而定金合同自給付定金時已經生效,除特殊情況下,只要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也有效。
而訂金則屬于約定,雙方必須寫進主合同中才能生效,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那么一方支付訂金后,如發生違約,導致解除合同時,收取訂金的一方要退還訂金。
因此,李女士能否要求預付款,主要的矛盾點在于,交付的10元預付款的性質是定金還是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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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設10萬元預付款的性質是定金,那么酒店收取9萬元的行為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的20%。結合本案,李女士與酒店簽訂的合同標的是30萬,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最多收取6萬,超過6萬的部分,其性質不屬于定金,應當返還。
也就是說,酒店對于法律規定,也是比較了解的,如果碰到愿意吃啞巴虧的,他們就按照30%收取所謂的違約金,如果遇到比較難纏的,就把比例降到20%,這樣即顯得酒店讓步,還不違反法律規定,打得一手好算盤。
3、本案提示我們,不管簽訂什么協議,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不要輕易動筆簽字。如果涉及金額較大,最好請律師把關,這樣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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