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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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二中院發布涉物業收費典型訴訟案例
為預防和妥善處理物業糾紛,進一步做好物業服務不標準、不規范和物業收費存在亂象等問題的治理工作,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與北京市二中院加強“府”“院”聯動,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與為民辦實事相結合,共同擇選編寫了5個涉物業收費典型訴訟案例,切實強化司法裁決示范引領,督促物業服務人優化提升服務質量,引導業主合理維權,促進物業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案例二
業主未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
仍應支付物業費
基本案情:
甲公司拍賣取得A大廈B1層至10層產權。2020年,A大廈業主委員會與乙物業公司簽訂A大廈物業服務合同,由乙物業公司為A大廈提供物業服務。甲公司未按時交納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現乙物業公司起訴甲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物業管理費和空調冷暖費。甲公司認為,房屋交付以來其實際使用的僅B1層部分面積,其他部分均屬于裝修改造未完工狀態,供冷供熱設施斷開,不具備使用條件;A大廈系純商業性質建筑,甲公司產權面積占A大廈近三分之一,面積足以影響乙物業公司的經營預算,乙物業公司并未提供衛生打掃、保安值守等物業服務,故不應當支付物業管理費和冷暖空調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A大廈B1層至10層產權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并沒有其他產權主體,乙物業公司進入上述產權區域進行物業服務需要甲公司的配合;根據乙物業公司提交的A大廈業主委員會出具的說明,乙物業公司全面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沒有證據證明乙物業公司在大廈公共部位和公有設施的維護方面存在可以歸責的情形;甲公司未實際使用涉案房屋系其自身安排,不可歸責于乙物業公司,即便涉案房屋的供冷供熱設施拆除斷開,乙物業公司作為A大廈的冷熱供應方,在管道維護、人員配置方面有經營支出,且乙物業公司系按照60%的標準主張冷暖空調費。綜上,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和空調冷暖費。
要點提示:
部分業主將未實際居住或使用房屋作為不支付物業費的抗辯理由,該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物業服務的公共性質決定了業主是否實際居住或使用房屋不影響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且業主是否居住或使用房屋系業主自行安排,與物業公司無關,業主不能以此作為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如業主因未居住或使用房屋對物業費產生異議,可以積極與物業公司協商,而不能完全拒交,避免產生訴訟風險。
來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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