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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9月10日消息,為促進保險業回歸本源和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優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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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保險公司
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共十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要求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1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是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將保險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保障型產品。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于等于-5%的,保費風險、準備金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減少5%。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中,底層資產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為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范圍,促進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三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對于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對于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開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四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持科技創新。保險公司投資的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賦值為0.4。保險公司經營的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按照黨中央關于機構改革的要求,加強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指導保險公司認真貫徹落實《通知》,加強償付能力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質效。
業內:進一步釋放權益資產配置空間
鼓勵長期價值投資
據上海證券報,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首席投資官王軍輝表示,《通知》的出臺,對保險資金加大權益資產配置,特別是加大對科技創新戰略的支持,具有直接推動作用。 “優化風險因子,進一步釋放權益資產配置空間,同時也更直接地體現引導保險資金支持科技創新的戰略導向作用。”王軍輝表示。
王軍輝認為,《通知》有利于引導保險資金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鼓勵長期價值投資,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相信《通知》的及時出臺對于優化保險資金資產配置結構、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當前資本市場受制于內外多重因素的影響波動較大,但中國經濟長期向好的趨勢不變,各項支持資本市場的政策密集出臺,正處于從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對此我們充滿堅定信心。”王軍輝表示,我國A股市場投資價值不斷凸顯,為保險資金的配置提供了難得的戰略性歷史機遇。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于澤以所在機構的情形舉例,人保財險投資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為例,最低資本將下降16億元左右。于澤認為,《通知》有利于人保財險進一步加大以上方面的投資,持續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的發展。
于澤認為,《通知》一方面有利于推動保險資金更好發揮“壓艙石”和“穩定器”的重要作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資本市場長遠發展;另一方面,償付能力優化政策與保險資金的性質相匹配,符合保險行業的內在要求,無論對保險公司本身還是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健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安華保險財務負責人、首席投資官張青松認為,《通知》降低了包括滬深300、科創板股票、REITs、部分股權的風險系數,體現出價值投資與支持科技創新導向,有利于保險公司在不增加資本占用的情況下,加大權益類相關資產的配置。保險公司將會更加有力的支持實體經濟,同時從國家高質量發展進程中,分享上市公司發展帶來的紅利,進一步夯實自身資本。
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院風險管理與精算系教授周明表示,《通知》中對我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根據公司資產規模進行了調整,對公司一些業務的資本計量標準進行了優化,對償付能力最低資本要求部分的風險因子進行了優化。這一政策的出臺,充分體現了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差異化、精細化、支持中小保險公司成長,引導保險業務回歸保障本源、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的發展理念。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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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
(上下滑動)
各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為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促進保險公司回歸本源和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差異化資本監管
(一)對于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05;總資產1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1。
(二)對于人身險公司,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05;總資產5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1。
上述最低資本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2號:最低資本》第十五條中,考慮風險分散效應和特定類別保險合同損失吸收效應后的可資本化風險的最低資本。
二、優化資本計量標準,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
(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
(四)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于等于-5%的,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計量的保費風險最低資本總和按照95%計算,即特征系數為-0.05。
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后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于等于-5%的,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一條計量的準備金風險最低資本總和按照95%計算,即特征系數為-0.05。
(五)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中,底層資產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為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范圍,以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三、優化風險因子,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
(六)對于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為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為0.4。
(七)對于保險公司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為0.5。
(八)對于保險公司投資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為0.4。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
(九)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數為-0.1,科技保險認定范圍另行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五十五條中關于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調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適用。
(十)保險公司應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開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3年9月10日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上海證券報(本內容版權歸原發布機構和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聯系我們,謝謝!)
編輯:金龍
一審:應悅
二審:季媚瑤
終審:蔣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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