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司法裁判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什么是事實?法律上的事實是通過證據認定的事實,如果你說的就是真實情況,但你提供的證據證實不了,那么你說的就不是法律認可的事實。在有些案件中,鑒定結果可以說直接決定案件結果的發生,所以說司法鑒定就需要科學性、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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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有一起來自河南省許昌市的司法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同意指定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后,一方當事人在看到鑒定結論后當時提出異議,并指出多處鑒定錯誤及漏檢的情況,并要求開庭需要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但最后都沒有進行,導致原告當事人不服法院的判決,進行上訴。
據原告當事人說:2014年3月1日,原告跟被告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1開發的六一路南段西側的工程名稱為廣杰.豪旺角1號樓及地庫,廣杰.豪旺角3號樓及地庫、消防工程。合同約定施工期間每平方暫按照800元計付、地庫暫按照1100元給付,決算后據實支付。合同簽訂后,被告未盡合同約定義務提供管理,原告按照約定的節點如期完成施工,并經驗收合格。原告從此開始了長期向被告要求進行決算并主張工程款的權利,但均無果。涉案工程早已經交付使用,原告的工程款還未決算和支付完,后原告提起訴訟。
在一審中,法院針對該案件沒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先行判決存在爭議部分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后可以另行判決。
在鑒定結論出來后,原告一方明確說明鑒定結論存在的問題,首先鑒定機構采用的鑒定依據不嚴謹科學,其次是鑒定機構對有些工程量未計取。需要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到開庭現場接受質證。后因種種原因,也沒有進行,致使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原告不服提出理由:
(一)一審認定應當支付工程款的開始時間認定錯誤。原告跟被告許昌廣廈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簡稱廣廈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上訴人承包案涉工程,被告廣廈公司提取17%的管理費(含稅金)。案涉工程分別于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4月29日驗收通過。2016年6月13日向社會發布交房公告。該事實也是從上訴人提供的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中得到了印證。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應得工程款的開始計算時間應該從2016年4月29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它判決書進行認定,而是應得依據本案查明事實進行認定。所以一審認定應當支付工程款的開始時間認定錯誤。
(二)一審認定17%的管理費為工程款錯誤,屬于主觀推定,并超出了雙方合同約定的范疇,會讓原告認為案件在判決結果上偏向被告利益一方。也跟最高院在處理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的裁判理念相違背。所以,一審認定應當扣取17%的管理費(含稅金)錯誤,跟合同約定內容不符,跟事實不符,應當依法予以糾正。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雖然無效,但17%確實在合同中體現的是管理費用,且該管理費包含了稅金。根據原告上訴人提供的20組證據和23組證據證明了所有的稅金都是上訴人繳納的,被告未繳納稅金。原告提供了11組證據、19組證據、18組證據顯示根據被告自己提供支付明細,顯示出水電費、培訓費、保險費等是從原告工程款中進行了扣除,這些費用應當由管理者承擔,證明被告廣廈沒有盡管理義務,只是只享有權利不盡義務。且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稅金。原告提供了大量的證據證明廣廈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稅金的義務,17%的管理費用是不應當予以扣取的。且案涉工程全部系原告施工建設,廣廈公司并未參與施工,廣廈公司是沒有權利獲得工程款的,這17%的就是根據合同約定廣廈工地參與管理和支付稅金的管理費用,而不是法院主觀認定的工程款。根據原告提供的關于17%的管理費廣廈不應當扣取的證據除了廣廈沒有參與管理及沒有繳納稅金外還有最高院的會議紀要;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是否還需要向違法分包人、轉包人支付管理費?經檢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2021年底21次專業法官會議分別對管理費問題進行了討論: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會議討論認為: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2、本案中二被告本身就隸屬于同一家,就是轉包方純粹通過轉包牟利,根據未實際參與施工組織管理協調,合同無效后主張“管理費”的,應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二輯)分別對管理費問題進行了討論,結果就是專門通過轉包牟利的,管理費不應扣除。3、許昌廣廈公司在項目施工過程中也未盡管理義務,稅金、水電、培訓、保險等也是原告繳納。而合同明確約定發包方負責建筑施工場內的水、電、路三通一平,稅金也在17%的管理費中包括,但最終所有的稅金均是由原告繳納,被告未履行繳納稅金的義務,也違反了合同約定。4、廣廈公司收取17%的管理費嚴重高于市場及同行業的標準,對原告嚴重不公平,應當予以下調。根據庭審情況顯示出被上訴人除了只收取高額費用外,什么都未實施。17%的管理費用不應當予以扣取。
(三)土方外運記取(被告自認土方記取款247512.27元,原告也提供了土方外運的證據),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未提供證據實屬錯誤;回填土部分鑒定意見也未計入(價格為131410元,按照機坑外圍、開挖國家標準計算);地坪鑒定鑒定為爐渣(實際為混凝土價差13萬元,應記取,被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地坪確實使用的是混凝土)。該部分原告有證據而鑒定未記取的費用為508922.27元,應當予以支付。
二、二被告確實屬于同一家公司,上訴人提供了大量的證據包括調取的他們在工商機關的備案登記的所有材料,均顯示二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人格混同,股東均是夫妻、父母子女之間、親屬之間來回無償贈予本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通過證據相冊、簡介、、地址、發展史、照片、通訊錄、任命單,證明二被告之間屬于同一公司,董事、財務、人員混同、該相冊內容顯示被告公司明確確立以建筑公司為依托,開發公司為平臺,用開發公司帶動建筑公司的運營模式進行發展。先成立許昌廣廈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又成立許昌廣杰開發公司,通過查詢,股東混同,而實際二家公司為同一實控人。其中吳花珍在公司中任股東。就是屬于發包方與承包方本身就隸屬于同一家,就是轉包方純粹通過轉包牟利的,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廣杰公司所有的工程都是通過廣廈公司現行承包后,再由廣廈公司違法轉包,收取高額管理費,欺騙、壓榨實際施工人,廣杰公司向廣廈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也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已經支付完畢,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四、鑒定費用上訴人繳納了近17萬元,并非是10萬元,而一審認定10萬元的責任承擔比例實屬錯誤。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證據的效力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發生。
所以說,司法裁判就是通過法庭質證,法庭認可的證據來認定相關事實的。可見,證據是否充分、證據鏈是否完備直接影響裁判結果。
針對司法鑒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通過有關法律人士了解到: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假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司法鑒定初鑒定時期,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
此案原告已經上訴,我們敬請期待二審法院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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