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報男子出售女童寫真牟利
據警民直通車-徐匯站 通報:5月27日網上反映,有人在網上出售所謂的女童寫真照片,警方即開展調查。
經查,陳某某(男,27歲)利用其開設的攝影服務公司為兒童攝影之便,在未經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將拍攝的照片販賣牟利。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上海警方高度重視保護少年兒童合法權益,對侵犯少年兒童人身權利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嚴厲開展打擊懲處。
【馮律評說】
1.目前尚不知道陳某某販賣的女童寫真是否夠得著“淫穢”的標準。倘若販賣的女童寫真夠得著“淫穢”的標準,那么該攝影師涉嫌觸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但是,本案的關鍵,就是女童寫真是否達到了“淫穢”的標準。倘若是正常的寫真,那么盡管出售給他人,那么很可能不構成犯罪,是一種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如果女童寫真屬于正常的寫真,而售賣者以淫穢言語來形容這些寫真,作為“淫穢”物品售賣,我認為構成對女童人格的侮辱,涉嫌構成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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