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關于對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椰島”或“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上交所稱,因海南椰島發生子公司員工職務侵占事項,所涉金額、占比較大,公司未及時予以披露,決定對海南椰島任董事長段守奇、時任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馬賀、時任董事會秘書蔡專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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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公告截圖
上交所相關決定稱,經查明,2024年4月27日,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關于子公司員工職務侵占事項的公告》顯示,公司在內部控制自查中,于2023年10月發現,公司子公司海南椰島酒業發展有限公司出納林某某,通過欺瞞、隱匿財務秘鑰,篡改審批文件、對賬單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資金1,986.11萬元(最終以司法機構認定為準)。上述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8.12%,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利潤的13.32%。截至公告披露日,通過公安機關協助追繳,公司已收回資金88.70萬元。對于尚未追回的約1,897.41萬元非法侵占資金,公司第二大股東全德能源(江蘇)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債務豁免通知函》,豁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97.41萬元,彌補因該事項對上市公司造成的資金損失。
上市公司發生子公司員工職務侵占事項,所涉金額、占比較大,應當及時予以披露。公司于2023年10月發現相關事項,遲至2024年4月27日才予以披露,影響投資者的知情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7條、第7.7.6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長段守奇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馬賀作為公司經營管理、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蔡專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人員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3.5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均回復無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段守奇、時任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馬賀、時任董事會秘書蔡專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請海南椰島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海南椰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上交所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上交所稱,海南椰島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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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島:海南椰島關于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股票簡稱:海南椰島 股票代碼:600238 編號:2024-027號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椰島”或“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具體內容
根據海南椰島2024年4月26日公告:海南椰島于2023年10月發現,海南椰島子公司海南椰島酒業發展有限公司出納人員林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資金,便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向公安機關了解林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資金1986.11萬元(最終以司法機構認定為準)。目前通過公安機關協助追繳,公司已收回資金88.7萬元,尚未收回資金約1897.41萬元。為彌補該事項對公司及股東造成的損失,公司第二大股東全德能源(江蘇)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債務通知豁免函》,豁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897.41萬元,全額彌補該事項對公司造成的資金損失。公司將尚未追回的其他應收款全額計提損失,減少公司2023年度利潤總額1897.41萬元,股東對公司債權豁免計入資本公積1897.41萬元。
上述海南椰島員工職務侵占事項,預估損失已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五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標準,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但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發布《關于子公司員工涉嫌職務侵占資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時。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段守奇作為公司董事長、馬賀作為公司總經理及代財務總監、蔡專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海南椰島及段守奇、馬賀、蔡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全面加強內控管理,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相關情況說明
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公司將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上述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造成影響。公司及相關人員后續將嚴格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對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理解和正確運用,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與及時,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積極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公司規范、持續、健康發展。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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