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資本力 周永信
股東投資一家公司,一般是為了獲取投資收益。
有沒有可能有其他目的呢?
也有,比如有些情況下,是為了獲取身份、戰略卡位、綁定上下游等。
但一般來說,獲取投資收益是主要目的。
要獲取投資收益,常規途徑就兩種,一是分紅,二是賣股(其他皆非常規,且多灰色)。
絕大多數公司,是非上市公司,通過賣股獲取投資收益,并不容易。
所以,股東獲取投資收益,更多的是考分紅。
有些情況下,股東為了獲取穩定的分紅,只投資,不參與經營,并與公司或大股東約定固定分紅。
這種約定有效嗎?如果發生糾紛,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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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一問題,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并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
我們只能根據司法實踐,總結裁判規律。
司法實踐中,通常會關注以下要點,并分別處理:
1. 股權投資還是民間借貸
有些投資,看起來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民間借貸。
股權投資,有一本質特征,即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包括虧損的風險,和投資款折損甚至完全滅失的風險)。
如果固定分紅的約定,脫離了這一本質特征,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名為股權投資實為民間借貸”。
具體認定時,法院會綜合考慮投資目的、實際權利義務等各項因素。
2. 與股東約定還是與公司約定
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約定,通常會被認定為有效。
但應注意,支付分紅的股東,不能因此而損害公司的利益,否則,可能會觸發損害賠償責任。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約定,涉及公司和債權人利益,不能輕易被認定為有效,要區分情況:
A. 利潤足以支付分紅
公司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分紅時,獲取固定分紅的股東,相當于擁有優先權。
即,它先拿走部分分紅,剩余分紅再在其他股東之間進行分配。
這一優先權,有其合理性,因為它是以讓渡決策權為代價的。
這種情況下,固定分紅的約定,不損害公司和其他人利益,一般被認定為有效。
B. 利潤不足以支付分紅,或根本沒利潤
當公司可分配利潤,不足以支付分紅時,或根本沒有利潤時,向部分股東支付固定分紅,會縮減公司注冊資本。
這種情況下,分紅的行為,會成為一種變相的抽逃出資。固定分紅的約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小結
固定分紅的約定,會被認定為有效還是無效,是有一定邏輯和脈絡的。
但相對于有效和無效,更重要的是有效和無效之后的法律后果。
這個需要體系化的思考,不能簡單以有效或無效,來斷定有利或不利。
這是股東要特別予以注意的。
本文作者:周永信,9C資本力創始人、股權律師,著有《左手企業經營 右手資本運作》一書。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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