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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發布了6起涉旅行政處罰案例
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
案件名稱:西雙版納會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案
案件情況:2023年12月27日,接到省文化和旅游廳綜合執法監督局移交指定管轄案件。執法人員對涉事的西雙版納會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該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接待游客王某某一行29人行程期間,委派導游李某某為游客提供服務,導游李某某存在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西雙版納會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西雙版納會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案件名稱:麗江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案件情況:2023年12月12日,市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市場檢查中發現麗江雅某旅行社在行程單中未載明有購物行程的情況下,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導游帶31名游客進入某社會商品零售店參加購物活動,影響了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導致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麗江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麗江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案件名稱:麗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案
案件情況:2024年2月19日,根據網絡輿情線索麗江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麗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調查。經調查,麗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在組織團號為:JT-LCI.-240213Y-72一行30大13小的旅游團隊游覽期間,存在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為。
法律依據:麗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麗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案件名稱:麗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案
案件情況:根據市長熱線交辦線索,麗江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麗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調查,發現麗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游客尚某一行4人2024年5月25日玉龍雪山一日游行程中,存在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麗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麗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案件名稱:導游馬某某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案
案件情況:2024年4月26日,麗江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收到麗江市旅游市場監管綜合調度指揮中心交辦舉報線索,執法人員立即進行調查。經調查,導游馬某某在為劉某某一行31名游客2024年4月25日麗江段行程提供導游服務期間,存在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導游馬某某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導游馬某某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案件名稱:錢某某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
案件情況:2024年6月6日,麗江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麗江束河古鎮北門檢查時,發現錢某某無導游證為22名游客麗江段行程提供導游服務,屬于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錢某某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錢某某作出罰款0.9萬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麗江新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品
排版編輯:索娜拉姆
初審:和鳳琴 二審:賈蕙寧
三校:李志文 終審:和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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