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關于商業秘密訴訟案件中,如何約束秘點的變更,一直以來都是業內討論不休的話題。在司法實踐中,秘點變更也常為控辯爭議的焦點之一。我們站在中立的立場,談談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秘點變更的問題。
秘點變更是指秘點數量的增加、減少,也包括秘點范圍的擴大與縮小。對被告人來說,其擔憂的最大問題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是在看到了被告人的技術秘點,才決定要變動。這對于被告人而言,其會覺得這并不公平,懷疑被害人會為了達到追訴被告人之目的而造假。有人認為,多次變更涉案技術秘密,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當然,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案件是一個基本原則,但在刑事案件中來說,其就不一定能夠作為一個原則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但是,若允許被害人在訴訟中多次變動秘點,這也會使得被告人處于不可預測的被追訴風險中,變得誠惶誠恐。反之,對被害人來說,因其在刑事立案前對被告人所使用的技術信息知之甚少,所以在選擇秘點范疇時并不明確,若過于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修改秘點的權利,則會導致刑事維權更為艱難。
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當中考慮秘點是否可以變動,最關鍵的是要考慮取證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故我們不是說不可以變更,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對秘點進行變更,但變更也不是說可以沒有任何限制,秘點的變更需要有扎實的證據支撐。一般來說,秘點需要能夠得到相關載體的支持,在載體上能夠顯示出變更后秘點的出處,并且秘點的形成時間上應要在被告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之前。值得一提的是,變更后的秘點同時也要具備三個要件,即秘密性、價值性以及保密性,控方需提供證據對之進行證明。在確定權屬上,變更后的秘點,刑事控告人是否對之有權屬,這亦要提供相關證據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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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秘點的變更會影響到損失的計算。首先,多一個秘點,或少一個秘點,技術效果必然是有所區別的,在統計被害人損失金額時也會有所反映。其次,若秘點范圍擴大或縮小,因技術占比也不同,依據技術貢獻率的規則,計算涉案金額會有所差別。最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非法獲取型、披露型、使用型、間接使用型,基于每種類型行為所對應計算損失的方式均不相同,秘點變更了,因侵權行為不同,導致計算損失的方式會有所不同。
在刑事二審案件中,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啟動二審程序,受上訴不加刑的約束,原則是不允許公訴人或被害人增加秘點或變動秘點內容的,無論是在二審案件中,還是二審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但是如果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啟動的二審程序,理論上考慮到被告人審級利益,也不允許公訴人或被害人變更秘點。當然,若檢察院抗訴后,二審法院又重新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此時則可以允許變更秘點。可以看到,在刑事二審案件中,需要根據啟動程序的主體,以及二審法院是直接開庭審理,抑或發回重審,依此判斷是否能夠變更秘點。
力求取證正當,程序合法,有部分被害人在應對秘點變更的問題上會采用這樣的方式,其在刑事立案時,除了提交鑒定機構所鑒定的秘點載體外,亦會預先想好其他可能會被侵權的技術,然后將該技術載體設置保密,一并移送至公安機關封存,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開啟該該載體,如因秘密性或同一性被否定,其開局的方式可總結為:做好保密措施、全部提交、設定啟動要求、設條件打開載體、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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