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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因項目或者業務的需要,會不定時地讓員工加班,甚至在周末直接在微信釘釘等工作群通知,讓員工加班,員工拒絕的,公司則會直接告知員工其行為屬于不服從公司管理、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而將員工開除,那么公司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將其解除合法嗎?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嗎?
經典案例
甲于2019年12月12日入職A公司,入職當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崗位為前端高級研發工程師。
2020年10月24日星期六,A公司在公司群內發消息要求甲加班,甲在群內予以拒絕。A公司認為甲拒絕加班且態度不好,屬于不服從公司管理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2020年10月26日,A公司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甲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與甲解除勞動關系。
甲認為A公司強迫其加班,其有拒絕的權利,并未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于是甲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55000元。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請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A公司未經甲同意,通過在群內發布消息的方式,要求甲休息日加班。甲拒絕加班的行為,具備法律依據,不能因此認定甲不服從A公司安排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A公司解除與甲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甲賠償金50990元。
風險提示
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和員工協商一致經過員工本人同意,不能強硬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拒絕加班的,公司不能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員工同意加班的,公司安排加班的時間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正確安排員工加班,避免違法解除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與員工協商一致
公司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與員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并且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是若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公司可以不與員工協商且員工工作時間可以不被上述規定約束,如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需要及時搶修等情況。
2、需支付員工加班工資或調休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在不同的期間加班,支付的加班費不同。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需支付員工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需支付員工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需支付員工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員工周末開例會是否支付加班費,可閱讀《》
3、不得安排“三期”女員工加班
對于懷孕、哺乳等期間的女員工,為保護其權益法律規定了相關條款,如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公司不得安排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再如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公司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若公司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會被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再甚者還會被處以罰款。【勞動法研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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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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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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