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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勞動合同續(xù)簽不及時,減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風險,有很多公司會在勞動合同中會添加“自動順延”的條款,如本合同期滿前,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三年。對于這樣的條款,是合法有效的嗎?公司可以避免勞動合同漏簽未簽的雙倍工資風險嗎?
經典案例
甲于2017年7月24日入職A公司,任投資總監(jiān)一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23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甲仍在公司工作的,視為合同自動續(xù)期一年。
2018年7月23日,甲的勞動合同到期。A公司與甲均未對勞動合同是否要續(xù)簽或終止提出異議。2019年4月,甲認為A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遲遲未與自己續(xù)簽勞動合同,故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A公司稱雙方此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順延一年。所以A公司無需向甲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甲不認同A公司的說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0萬元。仲裁委裁決駁回甲的仲裁請求。甲仍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雙方已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期滿后,甲仍在公司工作的,視為本合同自動續(xù)期1年。甲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仍在原崗位工作且合同工資未發(fā)生變化,故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按照約定續(xù)期1年,甲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A公司無需支付其雙倍工資差額。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添加“自動順延”的條款,目前大部分法院認為是有效的,無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但是也有法院認為該條款剝奪了員工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認定該條款無效,公司仍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風險。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以避免出現違法及賠償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公司應在員工入職三十天內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每月應向員工支付兩倍的工資,且仍需要與員工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對于一些不要求員工在入職當天就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規(guī)范員工招聘流程,要求人事在員工入職當天辦理入職手續(xù),簽訂勞動合同,提交相關的入職材料等,以避免漏簽勞動合同。
2、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及時續(xù)簽
目前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自動順延的條款,其有效性在各地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對于上海地區(qū)來說沒有明確規(guī)定該約定是否有效,但是上海目前的司法實踐是傾向于認可該約定的。但該約定仍不可代替公司履行勞動合同管理義務,公司仍應關注員工勞動合同的期限情況,及時通知到期終止或到期續(xù)簽。
3、員工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合同應順延
對于未在勞動合同約定到期自動順延的,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的勞動關系終結。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需要順延勞動合同期限。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或是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等。醫(yī)療期員工的管理可閱讀《》【勞動法研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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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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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yè)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yè)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xié)海事海商專業(yè)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yè)資格、基金從業(yè)資格
業(yè)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guī)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yè)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guī)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yè)、口腔醫(yī)療業(yè)、物流業(yè)、制造業(yè)、傳媒業(yè)、租賃服務業(yè)、住宿餐飲業(yè)、軟件與信息技術業(yè)、珠寶首飾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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