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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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或“新法”)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相較于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新法在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權利保護等方面有著諸多重要調整,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新《公司法》給公司提供了雙層制(保留監事會)和單層制(取消監事會,由審計委員會執行監督職能)兩種選擇。
如果公司打算修訂章程及配套制度,需注意以下要點:
審計委員會承接監事會
職能“有所取舍”
相較于同時保留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的雙層治理結構,僅保留審計委員會履行監督職能的單層治理結構有明顯的好處,即,管理層次減少,?決策效率提高。?但審計委員會如何承接監事會的職能,內部監督機制如何設計更合適,是希望采取單層制治理架構的公司目前面臨的難點問題。
從市場情況看,廈門市國資委已率先印發《關于深化國有企業監事會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全面取消廈門市國有獨資、全資及控股國有企業的監事會和監事,并將監事會和監事職責統籌到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監督部門。2024年6月28日,港股上市公司北京京客隆宣布自2024年7月1日起不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職權按規定可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行使。
我們就審計會員會承接監事會職能的事項進行了逐條分析:
監事會職權
審計委員會承接分析
(一)檢查公司財務;
可以直接承接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
部分承接,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是全方位監督,不僅僅在財務方面,也包括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履職行為,例如制定和執行公司經營計劃等。而受限于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是從財務角度的“單兵突破”,因此審計委員會對董事、高管履職行為的監督也應當是從財務角度切入,例如關聯交易。如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與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方式,轉移利潤、輸送利益,從而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時,該等關聯交易的情況可以從財務報表上進行查閱。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不可直接承接,審計委員會屬于董事會的下屬專門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此時再賦予董事會內部專門委員會提議召開股東會和提案的權利,會導致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權責不清。故對于程序性事項不建議審計委員會承接,對于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開可由獨立董事通過特別職權行使。
(六)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的變化
新《公司法》第59條相較舊《公司法》刪除了“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這兩項股東會職權。同時,第67條已經將董事會“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的職權予以刪除,前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法規的修訂對比,可參看
信公提示:
多數公司在章程中都引用了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職權,鑒于新《公司法》已對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作出修改,建議參考新《公司法》第59條刪除前述職權。提請注意,前述職權雖已不屬于法定職權,但若因治理需要,經公司內部確認仍需保留的,仍然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列入。另外,在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制度文件中,表述上均需將“股東大會”更改為“股東會”。
載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
職權及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機制
新《公司法》第136條規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載明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載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權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機制等事項。”
信公提示:
此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對于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戰略專門委員會的職權做出了細節規定,公司修訂章程時可引用前述規則中相關內容,同時,若公司設置了其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相關職權也需一并在章程中明確;其次,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機制等事項時,若公司現有制度體系中存在關于董監高薪酬考核管理辦法的,應對照審閱公司章程和現行薪酬考核管理辦法,存在內容調整的,應一并修訂。
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產生、變更辦法
新法第95條相比舊法第81條,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同時,新《公司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基于此,新《公司法》使得公司章程在規定法定代表人方面可以更加靈活。
信公提示: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而非直接載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提請注意,舊《公司法》概念上的“執行董事”的稱謂,在新《公司法》中已經被取消,故修訂過程中需將該稱謂一并調整。
關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
新法第95條相較舊法第81條,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已發行的股份數和設立時發行的股份數,面額股的每股金額”、“發行類別股的,每一類別股的股份數及其權利和義務”的要求,刪去了載明發起人的“出資時間”的要求。
信公提示:
鑒于新《公司法》第98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第99條也強調了其他發起人對出資的法定連帶責任。故公司章程對于注冊資本采用認繳制的,均需相應修改。
完善股東知情權
新《公司法》第110條新增允許一定持股比例的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對于持股比例的限制為“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但公司章程對持股比例有較低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公提示:
若公司現行章程中明確了關于股東知情權的內容,建議根據新《公司法》第110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查閱權的事項進行重新規定;對于持股比例可依法規定為3%以上,也可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低于3%的比例,但不可以設置高于3%的比例。
增加關聯董事的書面報告義務
新《公司法》第139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或者個人有關聯關系的,該董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書面報告。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信公提示:
若公司現行章程中明確了關于關聯董事的相關內容,建議根據新《公司法》第139條的規定對關聯董事的書面報告義務進行補充;同時,建議在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中對前述內容一并調整。
《公司法》修訂影響上市公司制度修訂的范疇參考
監事會職權
審計委員會承接分析
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修訂股東會、董事會職權
刪除董事會人數上限的規定
降低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要求
新增股東委托出席股東會委托書內容
明確審計委員會可替代監事會
新增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
允許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新增股東會對董事的無因解除權及董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新增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與董監高的薪酬考核機制
董事會議事規則
刪除經理的法定職權,具體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權
新增上市公司關聯董事對關聯事項的書面報告義務
監事會議事規則
優化監事會職權
明確審計委員會可替代監事會,若上市公司決定不設置監事會,則該制度取消
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增加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新增上市公司關聯董事對關聯事項的書面報告義務
子公司管理制度
新增股東雙重代表訴訟及其前置程序
檔案管理制度
擴大股東知情權范圍,新增查閱的持股要求
除上述總結的章程調整事項外,本次新《公司法》相對舊《公司法》條文還有諸多細節規定上的調整,如有需要歡迎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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