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縣人王加文是一位出租車司機,只是因為交警認為他駕駛的是“報廢車輛”,出租車被扣押三年多了,另外一臺出租車也無法辦理手續。他說:“通榆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和交警大隊明知道我的證件在有效期內,卻扣押我的營運車輛三年多,我維權三年沒有任何結果。”
![]()
王加文提供的《通榆縣公安局關于王加文反映問題的回復》(通公信回復字[2024]13號)對此事是這樣記述的:
“2020年12月22日9時許,王加文駕駛牌號為吉 G4T981號的出租車,沿通榆縣開通鎮長白大街由北向南行駛到南加油站附近時,因駕駛報廢車的違法行為被執勤民警查獲。民警在查獲現場對王加文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王加文在該文書上簽字確認。但王加文并未按照規定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2021年7月20日、8月11日,通榆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民警劉曉慧、常彥超先后兩次通過電話提醒王加文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并告知王加文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處理,將面臨駕駛證被強制吊銷的情形。但王加文以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營運證》)未到期為由,不認可駕駛證被吊銷。
2021年8月17日,王加文來到通榆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民警依法對其進行了詢問。針對其申辯的理由,亦進行了調查核實。經調查,王加文駕駛報廢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成立,依法應予吊銷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故辦案民警依法將該案呈報白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審核審批。
2021年8月26日,白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王加文作出罰款2000元,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后王加文不服,先后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白城鐵路運輸法院、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經復議機關及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均認為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合法,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準確,依法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王加文反映稱交巡警大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扣押其營運車輛三年多一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之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因此,王加文的主張亦無合法合理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合法,主體適格,適用法律準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辦案民警亦不存在違規違紀問題。”
![]()
從公安局的回復看,王加文是在駕駛報廢車,其受到處罰似乎是理所應當的。但是,王加文提供的行車證顯示,注冊日期是2012年12月12日,發證日期卻是2020年6月18日,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報廢期是使用8年。依據這一標準,王加文認為其駕駛的牌號為吉 G4T981的出租車應該未到報廢期。至于交警隊為什么說他的出租車已經到了報廢期,據王加文介紹,是因為注冊日期和發證日期不符,交警隊認為他的證是后補的,卻無法查到前面辦理的證件。王加文說:2012年12月12號注冊時是按李健的名注冊的,不知道怎么回事變成我的名了,實際上直到2013年1月8日這臺車才到我手里,這臺車是運管所當年為了收回李健的經營權,由車管所造成的證件錯誤,卻讓我承擔錯誤的后果,這實在是不公平。
盡管逐級上訪反映問題無果,王依舊不服交警隊的處罰,8月初,王加文又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對其案涉車輛進行鑒定,據稱,案涉車輛的資料已經報到了吉林省公安廳,目前尚未做出鑒定結論。
王加文說,由于他一直不服交警隊的處罰決定,就一直未去繳罰款,所以他另外一臺出租車也無法辦理運營手續,兩臺車停擺三年,給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他一定要向上級討個令他心服口服的說法。
此事雖然不大,卻很復雜,因為記者不是出租車方面的專業人士,也不方便對此事的孰是孰非妄加評斷,歡迎廣大網友參與討論,我們更歡迎這方面的行家給我們留言。而此事的最終結果,看來只有等省公安廳的鑒定結果出來后,才能弄清楚案涉車輛是不是報廢車輛。對于此事,媒體將繼續關注。(記者黎明 峻嶺)
![]()
原文來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804097688_121948325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