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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昆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昆稅一稽處〔2024〕106號
王**: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7月11日對你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于2017年至2022年取得租金收入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造成2019年至2022年少繳增值稅合計1,566,424.48元、2019年至2022年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4,824.85元、2019年至2022年少繳教育費附加23,496.37元、2019年至2022年少繳地方教育附加15,664.24元、2018年至2022年少繳房產稅2,709,544.26元、2018年至2021年少繳個人所得稅4,834,566.01 元,合計921.44萬元。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的規定,
你應補繳2019年至2022年少繳增值稅合計1,566,424.48元、2019年至2022年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54,824.85元、2018年至2022年少繳房產稅合計2,709,544.26元、2018年至2021年少繳個人所得稅合計4,834,566.01元,合計近917.53萬元;少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的通知》(國發〔1986】50號)和《國務院關于修改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的決定》第三條:“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規定,你應補繳2019年至2022年少繳教育費附加合計23,496.37 元。
(三)根據《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財綜(2011]46號)的規定,你應補繳2019年至2022年少繳地方教育附加合計15,664.24元。
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昆明市官渡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昆明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0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評論:
出租房屋不是稅收法外之地,當然, 個人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收入,不交稅也比較常見,稅務征管機關對此也沒有嚴管。
本案例中,當事人被追繳了增值稅、附加稅、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合計超900萬元,還有承擔相應滯納金
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稅,下面兩篇文章供參考,具體以當地最新的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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