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新時代法治建設十六字方針的重要內容。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對“嚴格公正司法”作出重大部署,明確指出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維護司法公正,就要將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形式公正、實質公正貫穿司法的全鏈條作業。這既是司法的本質要求,也是司法工作者的價值追求,更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職責和使命。新時代堅持司法的中央事權屬性,須正確處理上下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工作中的關系。保證司法體制機制上下一體,在一體體制與有效治理之間尋求衡平,維護司法權威和實現公正司法。
近日,來自陜西安康的唐先生求助稱,自己是漢陰縣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東,在2021年與安康市的李某高簽訂了一份《砂石料購銷合同》,李某高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實則是低價還債,在唐先生將材料拿到漢陰縣人民法院立案時,工作人員稱“該案涉嫌詐騙,建議去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后,李某高稱自己女兒和女婿都在安康公安機關上班,如果立案了對自己影響不好,愿意找個安康有名望的領導來擔保,會及時歸還欠款,但領導擔保后,李某高就把唐先生電話拉黑,至今未能歸還欠款。
據唐先生講:2021年8月28日李某高采用隱瞞事實的方式與唐先生公司簽訂了《砂石料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以每噸55元的價格將砂石售予甲方李某高,交貨方式為甲方自提,同時約定結算方式為:每30萬元為一個結算點,到達結算點時甲方應在五日內以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將貨款交付我方。后李某高派車到唐先生公司砂場拉機制砂,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拉走機制砂5000余噸,產生費用30余萬元(2024年4月17日核對后為27.35萬元)。當公司要求其按節點交款再繼續拉砂后,李某高隨即停止拉砂,公司多次微信、電話聯系李某高,他都是借故推脫并逃匿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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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回憶稱,2022年10月26日,唐先生帶著相關材料去漢陰縣人民法院進行立案訴訟,立案大廳的工作人員看過材料后,告知他該案件涉嫌詐騙的刑事犯罪,建議去公安機關報案。當日,唐先生便向漢陰縣公安局申請對李某高涉嫌合同詐騙罪進行立案。同日,漢陰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受案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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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稱,在漢陰縣公安局的調解下,2022年11月9日,李某高電話聯系說“我的女兒、女婿在安康市公安局上班,你報案了對我影響不好,我找個人給你擔保,盡快還給你錢”,后李某高的朋友寇某柏(原安康市財政局副局長)找到他稱,自愿承擔本部分債務的保證責任,同時寇某柏向唐先生簽訂《擔保書》,內容為“本人寇某柏(男,身份證號:612401xxxxxxxx3632),自愿為李某高欠漢陰縣xx環保建材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150000元)提供擔保,如李某高無法在2022年11月30日之前償還此貨款,則由本人寇某柏承擔償還義務,此擔保為自愿行為,并對此承諾負法律責任。”,在寇某柏出具該擔保書前,申請人已明確告知其這是李某高騙公司的砂石料款,寇某柏說“不要緊,李某高還不上,我來還”。此時根據漢陰縣公安局要求,唐先生寫了撤案申請,漢陰縣公安局當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但在后期履行中,不管是欠款還是擔保款項,李某高和寇某柏均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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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講,因李某高和寇某柏不履行承諾支付欠款,他便再次去漢陰縣公安機關舉報,但由于當時的撤案申請導致最終未能受理,他又向漢陰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刑事案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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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漢陰縣人民檢察院出具了受理通知。雖名義上受理該案,一直等到擔保期超期的前一天(受理后3個月零10天),才出具了一張漢陰縣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按照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七日以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對受理的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審查,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時作出處理結論,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此處超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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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般無奈下,2023年8月1日,唐先生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李某高、寇某柏訴至漢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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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陰法院第一次將開庭時間定于2023年9月20日,在開庭前李某高借故要求更換開庭時間,法院第二次將開庭時間定于2023年10月26日,但是李某高又找理由更換開庭時間,法院第三次將開庭時間定于223年11月16日,李某高及其代理人再次找理由更換開庭時間,法院最終將開庭時間定于2023年12月13日,開庭時李某高、寇某柏并未出庭,是李某高的律師出庭應訴,庭審過程中,漢陰縣xx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出示了他與李某高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中李某高要求漢陰縣xx環保建材有限公司給其派遣的司機拉機制砂,聊天記錄中的車牌導與漢陰縣xx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過磅單上顯示的車牌導均一致,但是李某高投意其律師均予以否認,認為其對申請人所售砂石料不知情。但是法院審理查明的證據證實大部分砂石料系李某高安排司機所拉后售于譚某蔚等人,譚某蔚等人直接與李某高進行結算,最后法院認為李某高將砂石料銷售后拒不向申請人支付貨款,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以申請人起訴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應將相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2024年1月15日漢陰縣人民法院下發(2023)陜0921民初140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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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陰縣人民法院下發(2023)陜0921民初1409號民事裁定書后,唐先生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又不予立案,唐先生在多次申請漢陰縣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后。2024年4月17日,漢陰縣人民法院聯系到李某高,雙方在漢陰縣人民法院進行材料款核對并簽字確認,可至今并未結清,當唐先生再聯系李某高時,李某高依然將唐先生的聯系方式拉黑,拒接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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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陰縣人民法院認定為刑事案件,可就這樣明顯的刑事案件,為何立案屢屢受挫,其中利害關系如何?從2022年11月9日的擔保書可以看出,該案件背后錯綜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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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書的擔保人為寇某柏,通過百度百科查詢顯示,寇某柏退休前曾擔任過安康市財政局副局長等職務,寇某柏退休后利用影響力為李某高擔保詐騙款,企圖讓李某高逃脫刑事責任,擔保后拒不履行承諾,李某高又將唐先生聯系方式拉黑,導致至今未能收到相關詐騙款,其行為已經違背《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紀律處分條例》。唐先生稱在該案中寇某柏不僅違規插手刑事案件,還以影響力進行擔保,擔保后拒不支付,導致公司被騙款項不能合法取得,違背了廉潔自律準則,導致刑事案件不受理、民事案件不判決,其行為涉嫌嚴重違紀。
唐先生講,在法院通知雙方對賬后5個月后,2024年9月11日,漢陰縣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唐先生,該案件經過調解,已經出具漢陰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24)陜0921民初1190號調解書,調解內容與自己訴求并非完全一致,該調解中顯示2022年11月9日出具擔保書的原安康市財政局副局長寇某柏順利撇開,案件性質從2024年1月15日漢陰縣人民法院確認的刑事案件變為買賣合同糾紛案,約定了李某高自愿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唐先生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款。唐先生質疑,刑事立案后原財政局副局長書寫的擔保書都未能履行,這次的約定又能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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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漢陰縣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受理后,是否涉嫌利用相關職務人員擔保形式讓犯罪嫌疑人逃脫刑事處罰?寇某柏能否利用退休公職人員影響力進行擔保?李某高所說的自己女兒和女婿的職務是否對本案刑轉民產生人為影響?漢陰縣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人涉嫌詐騙的刑事犯罪行為后,又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解,其行為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希望安康市紀委監委能夠關注此事件,對于認定違法犯罪行為的立案查處,對于插手干預該案件的相關人員依法依規啟動問責程序。
在人類社會法律秩序的建構與維護中,司法的作用極其重要。它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最權威、最徹底、最有效。因此,必須公正。我們始終堅信,漢陰縣相關部門會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主動履職,擔當作為,會不斷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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