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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已經成為人們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工具,也成了必備的辦公工具。員工為了跟客戶溝通便利,也會通過微信賬號添加微信好友,開拓、保存、維護客戶,傳遞經營信息,以增加市場交易的可能性。但是當員工離職后,其微信中的客戶信息是否能帶走?若員工入職另一家單位,公司是否可以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為由要求賠償?
經典案例
2020年3月24日甲入職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甲在A供公司擔任銷售,在職期間,甲使用其本人的微信號與客戶溝通。
2022年4月22日甲從A公司離職,在離職交接時公司要求甲將微信號及微信中的信息交接給公司。甲認為該微信號是其本人注冊,屬于其本人。A公司無權要求甲將微信號交接給公司,甲之后離職重新入職其他公司。
A公司認為甲帶走其公司的客戶信息,侵犯了公司的商業秘密,于是公司起訴甲,請求法院判決甲返還微信號及客戶信息,并賠償A公司損失3萬元。
法院認為,微信號是甲在入職之前注冊,屬于其個人財產。 此外,雖甲入職后添加了客戶微信并與客戶通過微信溝通,但A公司無法確定具體哪些客戶的微信號構成其商業秘密,且A公司未對其主張的客戶信息采取了相應、合理的保密措施,所以A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不屬于商業秘密,其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風險提示
客戶信息不僅要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簡單信息,還應包括客戶的交易習慣、意向、內容、價格承受能力等深度信息。若要構成商業秘密,還要符合構成商業秘密的標準,即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不被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且公司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也就是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若不具備上述標準,則構不成商業秘密。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保障客戶信息,以盡可能避免被泄露呢?我們建議:
1、為員工配備工作機及工作微信號
員工用其個人的微信添加客戶,在其離職時,公司無法將其微信中的客戶再逐一添加至公司指定的賬號,既給公司造成麻煩,還會給客戶造成不好的影響。那么公司在員工入職時統一為員工配備工作機、手機號、微信號,員工離職時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返還給公司,以保證客戶一直是在公司的賬號上。
2、將微信號綁定公司統一后臺進行監控
公司可購買相關的銷售管理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后臺,可以查看員工在工作微信上與客戶的溝通記錄,如文字、視頻、語音、圖像、文件等,可以監督員工是否存在違規聯系客戶的行為。并且出現爭議時,公司可以隨時調取查看,能夠有效舉證。
3、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同時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規定離職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范圍相同、相近或類似的工作,否則需支付經濟補償。能有效防止員工離職后帶走商業秘密并從事與公司形成競爭關系的工作,從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競業限制還可閱讀往期文章【勞動法研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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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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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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