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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湖南兩名17歲少年,因犯強奸罪,被判無期徒刑。
兩名少年一直喊冤,堅持不寫悔罪書,拒絕減刑。
“重口供,輕證據”、“重有罪證據,輕無罪證據”,一直是冤假錯案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本案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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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以下疑點:
1、本案的有罪證據,只有兩少年的口供。而這口供是經三天兩夜的“突審”拿到的。這是疲勞審訊,是刑訊逼供,依法應予排除;
2、被害人身上沒有兩少年的DNA;
3、被害人身上沒有提取到兩少年的精液;
4、兇器非原物,且未鑒定兇器上是否有被害人、兩少年的DNA;
5、被害人胸罩上的血跡為案外人張某所留;
6、沒有提取兩少年的手機短信、通話記錄,與兩少年的口供進行查證;
7、沒有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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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荒唐之處在于:
沒有在被害人身上、所謂“兇器”上提取到兩少年的DNA、精液,卻依據口供,判決兩少年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
而在被害人身上留有血跡的張某,卻被法院判決犯強制猥褻罪、侮辱尸體罪。
兩少年還在監獄服刑,而張某卻早已釋放出獄。
本案真兇或已再現了,但兩少年的申訴之路還很漫長;
即使張某不是本案真兇,根據現有證據,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也應判處兩少年無罪。
平反洗冤,不能只靠“真兇再現”或“亡者歸來”。
15年已經過去,17歲的兩名少年已過而立。這15年,他們是在高墻內度過的,甚至更長的時間,他們還要在高墻內度過。他們的青春,誰能賠償?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
平反洗冤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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