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黨員律師郜云學習研究王某伍與汪某悅、田某確認親子關系糾紛再審審查民事判決書
婺源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贛1130民再1號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伍,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經商,住黑龍江省肇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汪某悅,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婺源縣。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田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再審申請人王某伍因與被申請人汪某悅、田某確認親子關系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3)贛1130民初5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贛1130民申1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王某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某到庭參加訴訟,被申請人汪某悅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被申請人田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伍的再審請求:1、撤銷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2023)贛1130民初595號民事判決;2、確認王某伍與汪某悅所生兒子汪某朔具有親子關系;3、判決王某伍與汪某悅所生兒子汪某朔由王某伍撫養。事實和理由:王某伍與汪某悅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發生關系致汪某悅懷孕,2017年10月27日汪某悅在婺源縣婦幼保健院生下兒子汪某朔,但汪某悅瞞著王某伍,以汪某悅與田某為汪某朔的父母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2019年,汪某悅將兒子汪某朔交給王某伍后,離開婺源并拒絕與王某伍聯系。因汪某朔已到上學年齡,為證明汪某朔與王某伍的關系,王某伍于2019年8月10日委托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做了親子鑒定,鑒定意見支持王某伍是“王某朔”的生物學父親,王某伍于2023年向本院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因鑒定意見上被鑒定人的名字是“王某朔”,而非“汪某朔”,原審認為王某伍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上的被鑒定人“王某朔”未記載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汪某朔無法確認為同一人,王某伍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系汪某朔父親,原審判決駁回了王某伍的訴訟請求。在原審審理期間,王某伍向上海任直司法鑒定所申請親子關系鑒定,2023年5月17日上海任直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支持王某伍是汪某朔的生物學父親。據此,王某伍認為,其現有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故向本院申請再審。
汪某悅、田某未作答辯,亦未舉證。
王某伍向本院起訴請求:1、確認原告王某伍與被告汪某悅所生兒子汪某朔具有親子關系;2、判決原告與被告所生兒子汪某朔由原告撫養。
本院原審認定事實:王某伍訴稱其與汪某悅共同生育兒子汪某朔,汪某朔于2017年10月27日出生。2019年9、10月份左右,汪某悅將兒子汪某朔連同汪某朔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兒童預防接種證交給原告后離開,之后一直拒絕與王某伍聯系。現汪某朔已到上小學年級,為及時為汪某朔辦理入學手續,故王某伍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王某伍與汪某朔的親子關系。
另查明,江西省婺源縣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編號:R360351933)記載著汪某朔的母親為被告汪某悅、父親為田某。被告汪某悅與被告田某于2011年2月17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1年7月26日經本院判決準予汪某悅與田某離婚,該判決已生效。
汪某悅、田某在原審中均未到庭,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原審認為,王某伍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系汪某朔的父親的主張,其向法院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的被鑒定人“王某朔”(未記載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汪某朔”無法確認為同一人。且《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汪某朔的母親汪某悅、父親田某未出庭說明相關情況,故王某伍請求確認其與汪某朔的親子關系,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原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伍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審原告汪某悅為證明自己在原審和再審中的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擬證實原告的身份信息情況;
2、汪某朔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兒童預防接種證,擬證實汪某悅將其與王某伍所生的兒子汪某朔登記為系汪某悅與田某所生的事實;
3、汪某朔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擬證實汪某朔的身份證號碼為36113020********,汪某悅將汪某朔的監護人登記為汪某悅與田某的事實;
4、上海任直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擬證實汪某朔與王某伍的DNA分析結果,鑒定意見為支持王某伍是汪某朔的生物學父親的事實。
經審查,本院對王某伍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目的予以認可。
本院經再審認定事實如下:原審原告王某伍常年在上海從事二手車交易生意,原審被告汪某悅曾在上海從事化妝行業工作。2016年時,王某伍與汪某悅通過朋友間相互認識后產生好感,在偶然的情況下雙方發生了兩性關系后致汪某悅懷孕。汪某悅曾將自己懷孕的事告訴王某伍,但王某伍心里無法確定。汪某悅于2017年10月27日在婺源縣婦幼保健院生育兒子汪某朔,雖將生下兒子的情況告知了王某伍,但在汪某朔的出生醫學證明(編號:R360351933)的母親欄登記為汪某悅,父親欄登記為汪某悅的丈夫田某,汪某朔的兒童預防接種證上亦是如此。2019年下半年,汪某悅將兒子汪某朔連同汪某朔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兒童預防接種證交給原告后離開,之后一直拒絕與原告聯系。王某伍于2019年8月10日委托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進行親子鑒定,鑒定意見支持王某伍是“王某朔”的生物學父親。為解決汪某朔戶籍遷移及入學問題,王某伍于2023年2月向本院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某某有限公司鑒定意見上被鑒定人的名字是“王某朔”,而非“汪某朔”,原審認為該鑒定意見未記載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汪某朔無法確認為同一人,王某伍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系汪某朔父親,原審判決駁回了王某伍的訴訟請求。于是王某伍又向上海任直司法鑒定所申請親子關系鑒定,該所于2023年5月17日出具上海任直[2023]物鑒字第456號鑒定意見書,支持王某伍是汪某朔的生物學父親。故原告據此向本院申請再審。
另查明,汪某朔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載明汪某朔的身份證號碼為36113020********,監護人記載為母親汪某悅、父親田某。汪某悅(曾用名汪某梅)與田某于2011年2月17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1年6月10日田某向本院起訴汪某悅要求離婚,其起訴時僅對婚生兒子田某杰的撫養權進行了主張,未涉及汪某朔的撫養權主張,2021年7月26日經本院判決準予田某與汪某悅離婚,兒子田某杰由田某直接撫養。
本院再審認為,上海任直司法鑒定所對王某伍與汪某朔是否具有親子關系進行鑒定并出具了鑒定意見,鑒定意見足以證明王某伍與汪某朔之間的父子關系,對王某伍要求確認其與汪某朔的父子關系予以支持。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父親王某伍和母親汪某悅均有撫養教育兒子汪某朔的義務,考慮到母親汪某悅現在下落不明,汪某朔跟隨父親王某伍生活的實際情況,為解決汪某朔的入學就讀等受教育問題,盡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王某伍主張兒子汪某朔由其撫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23)贛1130民初595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王某伍與汪某悅所生之子汪某朔(身份證號碼36113020********)具有父子關系;
三、王某伍與汪某悅所生兒子汪某朔(身份證號碼36113020********)由王某伍直接撫養。
原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汪某悅、田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俊峰
人民陪審員 潘有福
人民陪審員 程 莉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舒婷
李某、楊某確認親子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初1371號
原告:李某,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現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被告:楊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確認親子關系糾紛一案,原告于2024年2月2日訴至本院,訴請:依法確認馮某與被告存在親子關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宓瓊凱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以下事實:
2018年2月5日,原告李某在寧波市婦女兒童醫院生下馮某。
2022年8月24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決定書》一份,載明:現因楊某與李某于2018年2月5日生下男孩(姓名:馮某)身份證號(330603201802058394),自從2018年2月5日至2022年8月24日約五周歲,馮某一直由甲方李某撫養,現經雙方協議決定,乙方楊某應付甲方對馮某撫養費。自2022年8月24日開始,因乙方個人原因決定,不能一次性付清撫養費,乙方按每月1日前準時付給甲方李某孩子撫養費伍仟元整,直至馮某滿18周歲止。
被告分別于2022年8月31日向原告轉賬5500元、于2022年10月2日向原告轉賬5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向原告轉賬5000元、于2022年12月6日向原告轉賬6000元。
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多次稱呼馮某為兒子,并表示要為了兒子拼一拼等。
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馮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向本院申請對被告與馮某的親子關系進行鑒定,后因被告楊某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微信號×××(昵稱:心靜自然順)的個人注冊信息,回執顯示該賬號注冊人為被告楊某。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協議決定書》、微信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本院調取的詢問筆錄、調查回執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協議決定書》一份,載明原、被告于2018年2月5日生下馮某,并約定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的相關內容。之后,被告支付了若干月的撫養費,并有相應的轉賬憑證為證。此外,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多次稱呼馮某為兒子,并表示要為了兒子拼一拼等,故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初步證明被告與馮某存在親子關系。被告未到庭,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與馮某不存在親子關系的相關事實,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另查明,馮某曾以請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為由向本院起訴,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號為(2023)浙0203民初4987號,原告作為馮某法定代理人,分別在該案與本案中向本院提出親子關系鑒定,但均因被告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程序無法進行。本院亦在與被告電話溝通中告知其不配合親子關系鑒定的相應法律后果。綜上,本院確認被告與馮某存在親子關系。被告楊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楊某與馮某存在親子關系。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審 判員 宓瓊凱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楊昱恒
代書記員 俞健亞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廣東高院與廣東省婦聯聯合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婦聯聯合發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涵蓋民事、刑事、行政三個領域,包括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受撫養權、合力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嚴懲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綜合救助困境兒童等內容。
此次發布共12個案例,在簡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及林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法院與婦聯密切配合,積極聯動多部門織密未成年人反家暴防控網。在梁某司法救助案,三級法院聯動婦聯、民政、殘聯、慈善會等多方力量,綜合救助困境兒童。在張某與某區公安分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復議案中,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從嚴懲治猥褻兒童違法行為。在葉某棵盜竊案中,法院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對未成年人被告人進行法治教育及心理輔導,判決后進行跟蹤幫教,彰顯司法溫度。
近年來,廣東法院和婦聯充分發揮各自職能,有力懲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強化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導、司法救助、幫扶幫教等,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及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2023年1月至今年4月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300多份,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圖片
圖片
01
黃某飛確認親子關系、撫養費糾紛案
——“訓誡+家庭教育指導”維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
圖片
基本案情
2009年,黃某(女)與楊某相識,2010年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一子黃某飛,由黃某獨自養育至今。多年來,楊某不承認與黃某飛的血緣關系,拒絕承擔撫養義務,且不配合黃某飛入戶其戶籍所在地,導致黃某飛輟學。黃某遂以黃某飛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黃某飛與楊某具有親子血緣關系,楊某支付黃某飛自出生時起的撫養費。
裁判結果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經鑒定,楊某為黃某飛的生物學父親,雙方亦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楊某長期未支付撫養費,亦未履行家庭教育等監護職責,已造成未成年子女黃某飛生活、教育困難的不良后果,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故判決確認楊某為黃某飛的生物學父親,楊某一次性支付黃某飛自出生時起至今的撫養費,并按月支付撫養費至黃某飛十八周歲。判后,法院依法對楊某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發出訓誡書,責令其切實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同時,經法院委托,廣州市從化區婦聯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現場對楊某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指導其關注孩子身心狀況和情感需求,父母雙方相互配合,為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為解決孩子輟學的燃眉之急,廣州市從化區婦聯還積極聯系區教育局等相關部門,成功協調統籌黃某飛入讀某區中學。
典型意義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本案中,人民法院與婦聯以“訓誡+家庭教育指導”方式,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引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并積極聯動教育行政等部門對輟學未成年人進行幫扶,合力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02
林某與區某確認親子關系糾紛案
——撫養權歸屬應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
圖片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區某與內地居民林某曾系情侶關系,雙方分別于2015年、2018年非婚生育兩名子女,2021年雙方分手,均不愿撫養兩名子女。兩名子女目前與林某共同生活,但林某無工作且患有精神疾病,疾病發作時有自殘和毆打孩子的暴力行為,據林某所在社區居委會反映,林某曾多次揚言要攜帶孩子跳樓。區某經濟實力雄厚,名下有多處房產,并擁有博士學位。林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兩非婚生子女與區某具有親子關系,并判決兩子女由區某撫養。林某提供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同居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協議書、備忘錄等證據,擬證明兩非婚生子女與區某具有親子關系,區某未提交相反的證據。法院責令區某配合做親子鑒定,但區某拒絕做親子鑒定。女兒已滿八周歲,在接受法院詢問時明確表示愿意跟隨父親生活,不愿意跟隨母親生活。
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推定區某與兩非婚生子女存在親子關系,區某認可一審判決,未提出上訴,且在二審期間區某仍不同意做親子鑒定,該院予以維持。區某、林某作為父母對子女均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但對于撫養權的歸屬,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本案現有證據表明,林某患有抑郁癥,存在毆打、捆綁孩子的行為,多次揚言要攜帶孩子跳樓,堅決不同意撫養孩子,無論林某出于何種動機,由林某撫養明顯不利于兩個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而區某精神健康、經濟條件優越、受教育程度較高,由區某撫養兩個孩子更為適宜,故判決兩非婚生子女由區某直接撫養。判后,及時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使雙方均認識到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區某亦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錯誤,表示同意撫養攜帶兩個孩子,并向法院贈送錦旗。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積極與當地公安、街道辦、居委會等溝通協調,通過實地走訪、調查鄰居證言等形式進行調查,認真聽取并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及雙方的精神狀態和撫養能力,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撫養權歸屬,并主動對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03
李某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加強僑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圖片
基本案情
李小某系一名13歲的混血兒,其出生后曾與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在開平市,后李小某被母親帶至國外生活。2022年7月,李小某的母親因病在國外去世,其父親則下落不明。同年8月,在我國駐外大使館協助下,李小某順利回到開平市與其外祖父母團聚。李小某的外祖父李某向法院申請指定其為李小某的監護人。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對李小某外祖父的監護資格及監護能力進行細致審查,并認真詢問李小某的意見。
裁判結果
開平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李小某系未成年人,現其母親李某滿已死亡,其生父及祖父母不詳且下落不明,在此情況下,李小某的外祖父對李小某具有監護資格,另李小某的外祖父向法院提供了房地產權證及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可證明其具有監護能力,李小某的外祖母及李小某本人亦表示同意由李某擔任李小某的監護人,故判決指定由李小某的外祖父為李小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本案中,未成年華僑李小某的母親在國外去世、父親下落不明,導致其在法律上處于無人監護的狀態,亟需一名稱職的監護人對其進行照料。人民法院從保護未成年人及海外僑胞權益的角度出發,及時深入梳理案情,綜合駐外大使館反饋情況、李小某外祖父的監護資格和能力、李小某本人意愿以及其他親屬意見后,依法指定李小某的外祖父為其監護人,用心用情高效解決了一名歸國華僑少年的監護權問題,當事人手寫感謝信,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04
簡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多部門聯動織密未成年人反家暴防控網
圖片
基本案情
簡小某10周歲,自父母離婚后隨父親簡某共同生活。2020年9月22日,簡小某就讀小學的老師發現簡小某身上的校服有大片血跡,其后背、屁股、四肢皮膚淤青流血,簡小某稱其因未按時完成作業遭到父親簡某的家庭暴力。學校在得知該情況后立即報警并聯系當地婦聯,通知簡小某的母親賀某照顧簡小某。公安機關介入后對簡小某進行了傷情鑒定,并向簡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告誡嚴禁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因簡小某長期處于被打罵的恐懼中,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簡小某母親遂以簡小某的名義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簡小某母親訴至法院,請求變更簡小某由其直接撫養。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認為,簡小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裁定禁止簡某對簡小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簡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簡小某。針對賀某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法院迅速組織賀某、簡某進行調解,在疏導雙方不良情緒、釋法明理后,簡某認識到自身存在問題,與賀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依據調解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變更簡小某由賀某直接撫養,簡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典型意義
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案中,學校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時間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婦聯及時摸排調查并引導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依法對家暴實施者予以訓誡,人民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送達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社區居委會、婦聯、學校等協助履行職責,多部門聯合發力共同為受家暴未成年人撐起法律保護傘,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05
林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合力救助被家暴未成年人
圖片
基本案情
居住在深圳市龍華區的蔡某,和妻子林某育有5個子女。因蔡某對林某和子女長期實施家庭暴力,林某遂向法院起訴離婚,并搬到光明區投奔弟弟,5個孩子繼續和蔡某共同生活。2023年1月,蔡某對大女兒實施家暴致其受傷入院,醫院發現孩子傷情異常,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后對蔡某進行訓誡,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經區、街道婦聯多次調解,5個子女跟隨母親到光明區生活。但林某和子女在光明區生活期間,蔡某仍多次電話威脅。林某在光明區婦聯的協助下,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限制蔡某接觸、接近林某和子女,禁止蔡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同時,光明區婦聯聯動多部門合力對林某和子女提供多元幫扶:區民政局提供臨時經濟救助,幫助緩解生活困難;區委政法委協調公安機關做好新住址保密工作,避免蔡某再次上門施暴;街道、社區網格做好日常巡查,加強對受暴人家庭的安全保障;街道、社區婦聯對受暴人持續關心關愛,開展心理咨詢。在各方合力救助下,姐弟5人均正常上學,林某工作穩定,生活步入正軌。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自保能力,面對家暴時尤為需要社會的幫扶救助。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快速反應優勢,第一時間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為防止未成年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堅實后盾。深圳市、龍華區、光明區婦聯及時通過市級婦女兒童維權關愛智慧系統,跨區聯動多個部門,為家暴受害人提供就業、就學、心理輔導等多元救助幫扶,最大限度幫助被家暴的未成年人解決急難愁盼問題,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06
吳某與趙某、某中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準確認定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賠償責任
圖片
基本案情
吳某與趙某系某中學初一同班同學。2021年9月16日的教室監控視頻顯示:13:25左右(午休期間),吳某從座位起身與前座交流,趙某路過吳某座位,將吳某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離,吳某坐下時因懸空而往后摔倒在地,其他同學圍觀過來并將吳某扶起。后班主任通知吳某及趙某的家長到校,并將吳某送往醫院治療。后吳某多次前往醫院門診就診并住院治療,先后被診斷出顱腦外傷、視物模糊、雙目視神經挫傷等,其中左眼視力經查僅有0.05。因與趙某父母及某中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吳某的父母遂以吳某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及其父母、某中學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32余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吳某申請對其視力損害的傷殘等級及其視力損害與本案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法院通過搖珠確定了鑒定機構,并發函委托鑒定。但三家鑒定機構均因客觀原因及限于技術能力而不予受理。某中學為證明其已盡教育、管理義務,提供了《某中學2021年七年級新生入學班主任工作安排》載明2021年8月31日的安排中有學習《某中學初一級學生——日常規》以及三節課的學習紀律培訓;《某中學初一級學生——日常規》《紀律習慣養成教育——2021學年初一新生入學培訓》PPT、《學習習慣養成教育——2021學年初一新生入學培訓》PPT中均有自修、晚休規則即自修、晚修不下位、不妨礙他人學習;教室內張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載明維護學校良好秩序、不欺侮同學。班級每日都會有值日班長負責監控和登記班級情況,有緊急事情匯報班主任;每周進行的文明班評會從安全、記錄、衛生、節約、儀表、環保等方面對班級學生行為進行考核等。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吳某原來的左眼視力正常,受傷后視力僅有0.05,監控視頻、醫囑病歷等證據均可證明吳某的損害系因趙某的侵權行為所造成。事發時趙某已滿12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因過錯造成吳某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某中學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其在平時的學生紀律、安全等教育方面,已盡教育、管理職責。該事件的發生系因趙某未遵守學生行為規范而起,老師在事發后第一時間通知吳某及趙某家長到校處理及陪吳某就醫,某中學不存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扣除趙某父母墊付費用后,判決趙某父母向吳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09426.22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學生在校意外傷害典型案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并被載入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報告。學生校內“抽凳子”玩鬧受傷,學校充分舉證證明日常強調學生守則,老師經常提醒,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由“闖禍”孩子的家長承擔賠償責任,對學校不施以苛責,有利于促進孩子健康成長,共同守護校園安全。
07
許某與某美容店侵權責任糾紛案
——依法認定美容店為未成年人文身構成侵權
圖片
基本案情
許某系一名14歲的學生,2022年12月15日,許某獨自來到某美容店,在小腿上文了一個“關公”的文身,花費200元。后被許某母親發現,向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某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取證后組織雙方調解無果。許某母親遂代理許某訴至法院,請求某美容店返還文身費用及賠償相應損失。
裁判結果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許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損害和影響,且事后監護人亦未追認,某美容店為許某提供文身服務屬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某美容店未在經營場所內明顯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標志,未能核查許某真實年齡并拒絕為未成年人文身,給許某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損害,存在主要過錯。許某父母對許某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未及時勸阻并教育引導許某,亦存在一定過錯。故判決某美容店返還許某20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文身需要通過刺穿人體皮膚滲入顏料的方式進行,具有易感染、難復原、就業受限、易被標簽化等特點,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理尚未成熟,無法全面理解和評估文身帶來的長期影響,一旦后悔,悔恨感將長期伴隨,造成持久的精神傷害。本案中,某美容店在未核實客戶年齡的情況下,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權和身體權。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美容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利于規范文身行業經營行為,督促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筑牢未成年人健康防線。
08
葉某棵盜竊案
——跟蹤幫教彰顯司法溫度
圖片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葉某棵(作案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伙同陳某森、葉某鋒、陳某潯(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在和平縣某鎮被害人葉某宏家中盜得香煙若干(價值為485元人民幣)以及現金120元;在和平縣某鎮被害人曾某某家中盜竊得現金1500元及若干銅制裝飾品。
2022年11月初,被告人葉某棵伙同陳某森等人趁被害人陳某沖的家人均在外地工作時,通過破壞窗戶防盜網的方式,秘密潛入被害人位于和平縣某鎮的家中居住生活,期間對房屋內的財物進行毀壞,妨礙被害人的居住安寧。
裁判結果
和平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葉某棵伙同他人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105元,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葉某棵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葉某棵系因輟學在家,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當庭對其進行法治教育及心理輔導,其表示認罪認罰并真誠悔罪。法院決定適用緩刑,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判決后,主審法官到葉某棵家中實施判后回訪,督促其父母履行好監護人責任。葉某棵表示會深刻吸取教訓,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進行社區矯正,接受監督。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寬嚴相濟,挽救迷途少年,幫助其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健康成長。
09
朱某龍強制侮辱案
——傳播具有侮辱性不雅視頻的行為可構成“強制侮辱”
圖片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9日,朱某龍未經未成年少女朱某某(在校學生,2007年1月出生)允許,用手機錄制了一段朱某某的不雅視頻,于同年5月將該視頻發送到QQ聊天群并配以侮辱性文字,致使該視頻在網上傳播,導致朱某某精神恍惚,無法上學。
裁決結果
惠來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朱某龍無視國家法律,以強制手段侮辱未成年女性,其行為已構成強制侮辱罪。鑒于朱某龍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對朱某龍以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義
近年來,利用網絡社交媒體進行犯罪的案件屢見不鮮,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利用網絡對其實施侵害造成的危害后果更為嚴重。被告人朱某龍未經被害人允許錄制其不雅視頻并在網絡上傳播,侵害了被害人隱私權及性的羞恥心,對被害人形成了精神強制,嚴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符合強制侮辱罪的構成。人民法院依法懲處這類行為的同時警示廣大網友,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謹慎。
10
劉某盛猥褻兒童案
——隔空猥褻兒童可構成猥褻兒童罪
圖片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盛為尋求刺激,通過QQ搜索添加被害人許某某(女,8周歲)為好友,在2022年1月4日至18日期間,多次發送調戲言語及多個淫穢視頻給被害人,誘導、教唆被害人模仿淫穢視頻并拍攝撫摸自己隱私部位的照片及視頻供其觀看。
裁決結果
饒平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劉某盛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懲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劉某盛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網絡“隔空猥褻”兒童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的弱點,通過網絡實施猥褻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猥褻兒童罪并不要求猥褻行為必須具有暴力、威脅等強制性。本案被害人系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其心智及判斷能力較為薄弱,被告人多次向其發送淫穢照片和視頻進行引誘,并引導被害人拍攝撫摸自己隱私部位的照片、視頻,嚴重侵害了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應當以猥褻兒童罪懲處。
11
張某與某區公安分局等行政拘留及行政復議案
——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懲治猥褻兒童違法行為
圖片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晚9點左右,張某在小區散步、遛狗,王某、李某(均未滿十四周歲)看到寵物狗后便上前跟隨并俯身摸狗。張某在王某、李某逗狗玩耍時,對李某實施了拍臀、摟腰、摸臉動作,對王某實施了摟腰、摸臀動作,期間李某曾感到不適甩開了張某,張某又繼續對王某實施猥褻。王某、李某回家后情緒低落,家長詢問后方知情況,后王某、李某在家長的陪同下報警。
某區公安分局調取監控視頻,并詢問當事人后,認為張某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偵查后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張某猥褻行為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作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某區公安分局依職權啟動行政處罰程序。某區公安分局認定張某的猥褻行為發生于公共場所,猥褻對象均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決定對其處以十五日拘留,某區政府復議予以維持。張某遂以其是善意提醒、并無猥褻故意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
裁決結果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結合在案證據,張某多次故意碰觸、撫摸兩位女童隱私部位,猥褻故意明顯,其行為對兩位女童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張某辯稱是善意提醒不能成立。某區公安分局在聽取張某的陳述、申辯后,決定對張某處以拘留十五日,區政府復議予以維持,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中,猥褻行為人利用未成年人喜愛小寵物的心理,在未成年人與其寵物狗玩耍時對未成年人進行猥褻,且在未成年人反感掙脫后,仍繼續實施猥褻。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陳述、監控視頻等在案證據,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從嚴懲治猥褻兒童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12
梁某司法救助案
——完善殘疾未成年人多元救助機制
圖片
基本案情
梁某(1歲多)掉入鄰居建房所設石灰池造成四肢皮膚高度燒傷、十個手指截肢,喪失自理能力。梁某前期治療和后續康復花費巨大。但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金仍有78萬元無法執行到位,梁某家庭生活陷入困難。
裁決結果
開平市人民法院、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啟動三級法院聯動司法救助,結合本案未執行到位數額、梁某后續治療需求等實際困難,共同決定給予梁某國家司法救助金合計12萬元。同時,聯動當地婦聯、民政、殘聯、慈善會等多方力量對梁某開展立體幫扶,協助梁某取得終身享受重殘補助資格,為其家庭申辦低保,積極爭取婦聯幫扶資金、慈善會愛心基金、愛心企業定向資助金合計2.4萬元,并為梁某的監護人安排心理調適輔導。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司法救助應救盡救的工作原則,不斷延展司法救助的社會效能,創新探索“資金救助+立體幫扶”多元救助機制,通過三級法院聯動救助解決殘疾兒童治療費用資金缺口困難,并聯動婦聯、民政、殘聯、慈善會等多方力量,幫助解決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心理疏導等方面的實際需求及落實長期關懷措施,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采寫:曾潔赟 孫 欣 范賢毓
郜云律師,畢業于云南大學法學院,持有法律職業資格A證 。曾就職于法院,現為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訴訟律師。秉持盡職、盡責、盡心、盡力,誠信、專業、高效、優質、全面的的執業理念,不斷學習,深入研究,以求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忠人之事、不負所托,救無辜者于水火的服務理念。郜云律師專注訴訟業務,擅長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注重細節和庭審技巧,曾辦理過大量的刑事、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糾紛等領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果。對刑事辯護領域頗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讓無罪的人不受冤枉,讓罪輕的人不被重判。執業多年來,勤勉盡責、專業高效,能夠精準地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分析案件利弊所在,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給予當事人正當合理的引導,降低當事人的法律風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每辦一個案件,都是對良知的一次拷問!
主要業務(一)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