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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的特點,一般會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股權轉讓做出限制,比如需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表決、股東持股需達到一定時間、股權不能對外轉讓等,如公司章程中約定了股權不能對外轉讓,但是雙方已進行了股權的轉讓,那該股權轉讓有效嗎?公司可以拒絕給該股東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嗎?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5年,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表明股東不得對外轉讓股權;2008年,A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股權轉讓方案》及《股權處置方案》中再次明確規定股東不可對外轉讓股權,如轉讓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
A公司的股東甲欲轉讓股權,與乙協商轉讓事宜,乙為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參加過A公司股東會。隨后二人確定價格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后乙向A公司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A公司稱公司章程中已明確約定股權不可對外轉讓,且甲也未將其轉讓股權的提案提交股東會表決,故A公司不認可甲將股權轉讓給乙,也不認可乙的股東身份,更不會為乙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于是乙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法院認為,A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權轉讓方案》及《股權處置方案》對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這屬于A公司的意思自治,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對其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乙雖非A公司股東,但是其作為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負責人,對A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是知曉的,所以A公司有權拒絕確認乙的股東身份。
風險提示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規定,這是公司意思自治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股東具有約束力。第三人即受讓股東在明知的情況下違反該等規定仍受讓股權的,公司可拒絕確認其股東身份、拒絕為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治理建議
股東在受讓股權時,應如何避免股權轉讓中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審查股權轉讓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對于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轉讓,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股東可以自由轉讓。但是,對于公司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受讓方在受讓股權時,應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對股權作出了限制向外轉讓的規定。如本案中的甲在受讓股權時未留意A公司的章程,導致其受讓了股權也無法成為A公司的股東,無法做變更登記。
2、約定股權價款分期支付
股權轉讓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是股權轉讓協議的核心內容,其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對于受讓股東而言,股權轉讓價款最好分期支付,如根據股東名冊的變更時間、工商登記的變更時間來確定分期付款的時間,以確保受讓股東能夠按約定順利受讓股權,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享受應有的股東權利。
3、約定違約責任
只有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股東名稱的變更登記,才意味著該股東成為該公司對外公示的股東,才能夠對抗第三人;因此,一般情況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股東名稱的變更登記才意味著整個股權交割的完成。但是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出讓股東及目標公司因各種原因不配合或者拖延進行變更登記,導致受讓股東無法實現其股東權利的情況。因此,需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若出讓股東和目標公司因各種原因不配合工商變更登記,受讓股東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讓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研298】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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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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