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國花園小區看,“法”與“罰”、“矛”與“盾”
一、達摩克利斯之矛
廣州物管條例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開立共有資金賬戶或者存放共有資金,未經業主共同決定擅自使用共有資金,未按照規定公開共有資金收支情況,未按照規定答復異議,或者未依法配合審計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的,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業主委員會的罰款由直接負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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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款的“擅自”兩字,很多人看不到,也不會判斷什么叫擅自,可能也不想看到。但是這條款的最后一句話,很多人絕對牢記心中的。它既是達摩克利斯之劍,也是達摩克利斯之矛。
二、南國花園之盾
(1)議事規則之盾
南國花園小區議事規則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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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規則第十五條表明:業主大會同意從多原則;即全體業主認可從多原則且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
另業委會成立已備案、兩規(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已備案,社區、街道、物管科在換物業的節骨眼上又認為從多原則不合適了。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翻書變臉也不是這樣吧!

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表明:業主大會同意業委會開展工作的經費、專職人員補貼由全體業主承擔。即業主共同決定上述事項可以使用共有資金。
議事規則第二十九條表明:業主大會同意業委會定期公布相關資料,業主委員會對第二十九條相關情況公布和更新即可,接受業主監督即可。即業委會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共有資金,只要要求公示接受業主監督即可。
(2)管理規則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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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約第二九條表明,南國花園兩規經過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就是主共同授權業委會:可以為了公共收益侵權事宜依法提起行政或法律訴訟,自然請律師、請法務等等,這些開支等于是默認授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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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國花園為啥這樣難?
我看了看業委會公眾號“南國大家庭”,每季度公示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秘書費、法務費(即律師費)都詳細公示了。
所以南國花園業委會將承受26萬元行政處罰中說,業委會用共有資金開支秘書費、律師費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似乎很是冤枉。難道請專職秘書、請律師必須個人掏錢,這是什么道理?!
請秘書請律師,都是業委會工作所需,若為集體辦事,都只能個人付費,是想事情辦不成么?還是想業委會干不下去呢?
我相信天河住建有人懂法,但是為何這樣做,筆者除了覺得不可思議外,現在也不敢細思。因為今天才意外看到他們業委會其實也有公眾號,公眾號的一些通告中反映的現象,讓人怕怕!
我想南國花園不換物業、不追討前期公共收益,一定非常安逸和太平,頂多被業主暗中說業偽會躺平不干事,但是物業和街道社區肯定是笑臉相迎的,因為沒有制造“ 不和諧”。
和諧很重要,但是偽和諧、表面和諧,差不多是紙包火的游戲,擊鼓傳火,火包不住了,后果可能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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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協助調查,要求告知誰是直接負責
當然,最近兩天又看到幾個視頻,一個協助調查函,我都不想做評價了,我躲!我只想說說直接負責是啥東東?
大家都知道業委會也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會表決重要事項,多數人同意的決定,才是決議。也就是說,業委會決定是集體決定,不是個人意志,不由個人負責!我想這個道理,體制內的人都懂。
每個委員只有一票,他個人的意思表示,只是很少占比,對決議來說,他個人的決定既不直接,也不負責;只是帶有這判斷的人數多了,形成集體決議后,才有了決定。
讓業委會決定找出直接負責人的業委會成員,可見要么是傻,要么有其他心思?
何況,根據我看到的矛與盾,我發現這不是業委會的決定,是業委會依據業主大會表決 通過的兩規,按業主共同決定務實推進工作。更談不上“擅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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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談:人間正道是滄桑,難道就不走正道了?!
還有一點,很是迷惑,民法典278條,雙三分之二參與表決,二分之一同意能通過的事情,其實等于三分之一業主即可決定的事項,為啥南國花園全員過半人數參與、全員過半人數同意,反而不能決定事項。反而要說其大會不成功,也不知那些個專家想出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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