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執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業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審查標準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在執行程序中,當合伙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申請執行人依法追加其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已成為破解“執行難”的重要路徑之一。執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業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審查標準為何?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業為被執行人,需要滿足三個要件:一是被執行人系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體為被執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業的現任合伙人及“以協議簽訂時間”(債務發生時間)為判斷標準而應對退伙前債務承擔責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該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即對被執行人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對能夠執行的財產已經執行完畢,而債務仍未全部得到清償之狀態。
案情簡介
一、某建筑公司與某律所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4242號裁決。因某律所未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某建筑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北京三中院立案執行,案號為(2022)京03執77號(以下簡稱77號案)。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北京三中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2022年2月,某建筑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七條,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申請追加第三人甘某某、劉某某、薛某某、許某某、徐某某為被執行人的申請。
三、另查,(2021)京仲裁字第4242號裁決載明,“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某建筑公司向本會提交的以某律所為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以及某建筑公司與某律所簽訂的編號為瑞字第(201311)號的《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稱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該仲裁裁決的仲裁庭認定該案基本事實載明,“2013年5月,甲方(指申請人,下同)委托乙方(指被申請人,下同)律師擔任申請人訴張某等六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申請再審或申訴階段、某國村項目的執行回轉的代理人,授權乙方代理甲方參加與委托事務相關的法律事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執行人某律所組織形式為普通合伙。
四、北京三中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京03執異106號執行裁定,裁定追加第三人甘某某、劉某某、薛某某、許某某、徐某某為(2022)京03執77號案的被執行人,在某律所應履行而未履行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五、裁定作出后,甘某某、劉某某、薛某某、許某某、徐某某提出復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京執復206號執行裁定,駁回甘某某等人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執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業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審查標準為何。審理法院認為:
1、《合伙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等合伙企業形式,故根據體系性解釋,《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所涉“合伙企業”應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等形式。被執行人某律所是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為普通合伙。77號案執行過程中,某律所不能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根據《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某律所現合伙人甘某某、劉某某、徐某某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定主體資格要件。
2、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退伙前”這一時間節點。考慮到以“合伙企業在退伙人退伙之前是否簽訂相關協議”作為判斷退伙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標準,較為明確且該行為使合伙企業承擔了相應債務,根據合伙人風險共擔之原理,應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對此承擔責任。因此,只要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基于退伙人退伙之前簽訂的協議而產生的,就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退伙前的原因”,應認定為“退伙前之債務”。
3、某建筑公司與某律所簽訂案涉協議的時間為2013年5月,第三人薛某某、許某某作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退伙晚于該時間,案涉債務系基于其二人退伙前發生的,屬于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普通合伙人,基于該判斷,該案執行依據確定的合伙企業債務系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該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屬于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普通合伙人。某建筑公司申請追加第三人薛某某、許某某為被執行人,符合相關規定,應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追加合伙企業之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之情形,依照本條,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業為被執行人,需要滿足三個要件:一是被執行人系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體為被執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業的現任合伙人及“以協議簽訂時間”(債務發生時間)為判斷標準而應對退伙前債務承擔責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該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即對被執行人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對能夠執行的財產已經執行完畢,而債務仍未全部得到清償之狀態。
2. 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債務時,申請執行人有權追加已經退伙的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見延伸閱讀案例1)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第十四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須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定情形。《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是追加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如果對被執行人啟動了強制執行程序,對能夠執行的財產已經執行完畢,而債務仍未全部得到清償,才能認定為達到了“不能清償”的狀態。鑒于本案中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案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認定為作為被執行人的某律所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在滿足追加前提的情況下,該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律師事務所作為采取合伙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否適用《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主體要件;二、《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包括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
關于焦點一,《合伙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等合伙企業形式,故根據體系性解釋,《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所涉“合伙企業”應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等形式。被執行人某律所是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為普通合伙。77號案執行過程中,某律所不能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根據《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某律所現合伙人甘某某、劉某某、徐某某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定主體資格要件。關于焦點二,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退伙前”這一時間節點。考慮到以“合伙企業在退伙人退伙之前是否簽訂相關協議”作為判斷退伙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標準,較為明確且該行為使合伙企業承擔了相應債務,根據合伙人風險共擔之原理,應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對此承擔責任。因此,只要合伙企業的債務是基于退伙人退伙之前簽訂的協議而產生的,就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退伙前的原因”,應認定為“退伙前之債務”。某建筑公司與某律所簽訂案涉協議的時間為2013年5月,第三人薛某某、許某某作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退伙晚于該時間,案涉債務系基于其二人退伙前發生的,屬于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普通合伙人,基于該判斷,該案執行依據確定的合伙企業債務系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該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屬于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普通合伙人。某建筑公司申請追加第三人薛某某、許某某為被執行人,符合相關規定,應予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2-016
甘某某等與某建筑公司執行復議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執復206號】
裁判規則: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債務時,申請執行人有權追加已經退伙的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 張某等非訴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執復148號】
北京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啟晨合伙企業已經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該給付義務所涉合同訂立于2015年6月7日,張某于2018年8月7日退伙,作為申請執行人的美某投資公司申請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