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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中小企業的日常經營中,“老板個人賬戶收公司款”的場景并不少見:客戶貨款直接打進股東私人賬戶、員工工資通過股東微信轉賬、甚至公司水電房租都從股東個人賬戶支出……不少企業家認為,公司是自己開的,錢進自己賬戶只是“左口袋進右口袋”,既方便又省事。然而,這種看似“靈活”的操作正暗藏法律雷區——當股東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的資金邊界逐漸模糊,究竟是便捷之門,還是風險之始?股東能否用個人賬戶收付公司款項?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經營運輸業務,注冊資本為10萬元。股東為甲、乙,各自持股50%,但始終未足額繳納出資。
A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未設立對公賬戶,日常經營款項通過甲、乙個人賬戶、微信或現金收取,用于繳納車輛保險、稅費等開支。2017年2月27日,甲、乙將A公司轉讓給案外人,但未辦理工商股東變更登記,僅于 2018 年4月變更法定代表人。此后,A公司實際由受讓人經營,但工商登記股東仍為甲、乙。2019年11月25日,丙因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起訴A公司,法院判決A公司返還車輛、賠償損失等。執行時發現A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丙于2024年遂起訴甲、乙,主張其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甲、乙作為A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其認繳出資期限已經到期仍未足額繳納出資,且A公司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甲、乙應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甲、乙雖已將公司轉讓給他人,但未改變工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丙,仍然需要承擔責任。并且,公司并未設立公戶,甲、乙用個人賬戶收付公司經營款項,公司賬目與股東個人賬目不分,且其未能向該院提交其經營公司期間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其他財務賬目等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故其二人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判決甲、乙就A公司未清償的債務向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風險提示
把公司資金當“自家錢包”,這種“公賬私賬不分家”的操作看似方便,實則暗藏巨大風險,輕則被稅務部門追繳稅款、罰款,重則讓股東個人背上公司債務,甚至在公司涉訴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凍結股東個人賬戶。公司本應以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但公司賬戶和股東賬戶存在混同會導致法律“撕開公司面紗”,股東全部個人資產都可能被執行,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公司治理建議
股東應當如何規范操作,清楚劃分個人與公司的界限,避免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設立獨立對公賬戶,公私分明
公司成立后需立即開設對公賬戶,選擇信譽良好的銀行,避免使用個人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收代付。所有經營收入(如客戶付款、服務費)必須通過公戶收取,支出(如工資、租金、采購)也需從公戶支付。即使是小額交易(如微信收款),也應每日將款項轉入公戶并備注用途,避免長期滯留個人賬戶。若因特殊情況需使用個人賬戶(如緊急支付供應商),需在 3 個工作日內將款項歸還公戶,并保留轉賬憑證和書面說明(如郵件、內部審批記錄)。
2、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應該規范記賬,使用專業財務軟件記錄每筆收支,確保原始憑證(發票、合同、轉賬記錄)與賬目一一對應。例如,支付房租時需附租賃合同、發票、公戶轉賬回單,缺一不可。另外,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審計報告可作為財產獨立的關鍵證據,若發生股權轉讓、大額借款等重大事項,需額外進行專項審計,證明資金流向合規。
3、認繳出資應量力而行,及時繳納,轉讓股權后及時變更工商登記
在認繳制下,股東需清醒認識到 “認繳不等于免責”,新《公司法》更是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五年內繳足出資。因此,企業家應根據業務需求合理設定注冊資本,通過公司章程約定分期繳納節點(如首期 20%、剩余 80% 在 5 年內繳清),并及時足額繳納自己認繳的出資款。公司還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披露認繳和實繳情況。另外,股東轉讓股權后應當及時變更登記,工商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未完成變更前,原股東仍可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股東。那么公司是否可能需要為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呢,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公司法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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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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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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