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裁判告知我們,駕證過期,駕駛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在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時,是根據駕證過期的三種具體情形來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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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05,駕證逾期≠無證駕駛
本案的裁判告知我們,駕證過期,駕駛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在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時,是根據駕證過期的三種具體情形來判斷的。
一。 案情概要
2024年2月,何某駕駛的車輛與鄢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鄢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另查明,何某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還在保險期限內,但其持有的駕證,已超過有效期一年零四個月。保險公司據此認為,何某的駕證已經超期,屬于無證駕駛,事故損失應當由何某本人承擔。
法庭經審理認為,駕證過期屬于【證】件形式瑕疵,且何某事后完成換證手續,有效期覆蓋事故發生時點,其駕駛資質經交管部門追認有效,判決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案件的焦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何某駕證過期一年四個月是否構成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否據此拒賠?
本案的裁判告知我們,駕證過期,駕駛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在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時,是根據駕證過期的三種具體情形,來區別判斷保險公司賠付責任的,而不是簡單地將駕證過期等同于無證駕駛。
1.駕證過期后的三種情形:
(1)逾期1年內:補交相關證明即可恢復資質;
(2)逾期1-3年:需通過科目一考試恢復資質;
(3)逾期超3年:注銷后需重考駕證。
只有第三種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實質無證駕駛。
2."駕證過期"與"資質喪失"是不同的法律性質:
(1)駕證過期從法律定性來講,已合法取得駕駛資格,但未按時履行【證】件更新程序,從權利狀態來講,駕駛技能與法定資格未消滅,僅【證】件外觀失效,屬形式瑕疵;
(2)資質喪失從法律定性來講,是駕駛資格被依法剝奪,從權利狀態來講,駕駛資格被強制終止,需重新通過法定程序獲取。
3.對本案保險公司而言,要想拒賠需同時滿足兩項要件:
(1)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
(2)駕證瑕疵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本案駕證過期既非事故成因,亦未顯著增加風險,故不得免責。
三.相關法律規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高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駕證過期未構成"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的,保險公司不得免除賠償責任;
3.《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需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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