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2025年5月發布,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5年6月1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調解、處理和法律責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遵循原則:
屬地負責:地方政府統籌協調糾紛處理;
預防為主: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
公平公正: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
及時便民:簡化流程,降低維權成本。
第四條醫療機構義務:
規范診療操作,落實知情同意制度;
建立醫療質量監控體系,定期自查;
設置投訴接待窗口,72小時內回應患者訴求;
配備一鍵報警裝置,每年組織防暴恐演練。
第五條患者及近親屬義務:
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
如實陳述病情,配合診療措施;
按規定簽署知情同意書;
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
第六條糾紛解決渠道:
院內協商:醫療機構應設立專職部門處理投訴;
人民調解:向屬地醫調委申請免費調解(30日內完成);
行政處理: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
司法訴訟:人民法院設醫療糾紛綠色通道。
第七條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后具有強制執行力。
第四章 禁止行為與法律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實施以下醫鬧行為:
(一)侮辱、誹謗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
(二)實施暴力、威脅或敲詐勒索;
(三)損毀病歷、檔案、醫療設備或財物;
(四)聚眾圍堵、強占診療場所;
(五)擺放花圈、拉橫幅、焚燒紙錢等煽動性行為;
(六)搶奪尸體、違規停尸或拒移殯儀館;
(七)恐嚇、毆打、非法限制醫務人員自由;
(八)攜帶易燃易爆品、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九)其他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第八條者,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如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
造成損失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后:
尸體應立即移送太平間,存放時間不超過48小時;
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在死亡后48小時內申請尸檢;
嚴禁搶奪尸體或拒不移送殯儀館,違者由公安機關強制移送并處罰。
第十一條警醫聯動:
公安機關應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
對醫鬧行為快速出警、現場取證、即時處置。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
醫療機構需公開診療流程、收費標準及投訴渠道;
衛生健康部門定期發布醫療糾紛典型案例。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醫務人員包括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等全體醫療衛生從業人員。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官方意見反饋渠道(截止2025年6月11日):
電子郵箱:sdwjwfgc@shandong.cn
郵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燕東新路9號(郵編250014)
官網入口: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互動交流-草案征求意見欄
一、核心立法意圖:破解三大醫患矛盾死結矛盾癥結《辦法》應對策略“醫鬧”界定模糊全國首創9類禁止行為清單
,將“擺花圈、搶尸體、圍堵診室”等灰色行為明確定性為違法
患方行為無法約束
首次以法規形式規定患者義務(配合診療、遵守秩序等),打破“單邊追責”困境
糾紛解決渠道不暢
構建“院內協商→人民調解→司法訴訟”三級漏斗式化解通道,壓縮“以鬧獲利”空間
二、四大革命性突破1.“醫鬧”行為清單化,執法不再“和稀泥”
明確9類禁區行為:涵蓋暴力傷醫(如毆打)、軟暴力施壓(如擺花圈)、程序違規(如拒移尸體)三大類型
升級法律后果:
治安處罰 → 對焚燒紙錢、拉橫幅等行為行政拘留
刑事追責 → 對暴力傷醫按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頂格處理
創新強制權:公安機關可直接強制移送違規停放尸體
手術“雙告知”(書面+錄像)
解決“術前同意書簽字潦草”等舉證難題
配一鍵報警+年防暴演練
應對北大醫院傷醫案類事件
患者配合突發公衛措施
疫情防控經驗法制化(如拒隔離治療可追責)
拒簽知情書需書面說明
避免患方反悔時推諉“未告知風險”
3.糾紛處理機制重構,堵死“醫鬧獲利”路徑
三級處理通道時限壓縮:
院內協商:3日內啟動 → 防拖延
醫調委調解:30日內出結果 → 防久調不決
禁止責任掛鉤:
第二十七條:醫鬧行為不影響醫療責任認定,賠償金額依法計算 → 徹底切斷“鬧得兇賠得多”的利益鏈
48小時雙時限:
尸體存放≤48小時
死因爭議尸檢申請≤48小時
強制移送權:
對搶尸、拒移殯儀館者,公安機關可不經申請直接強制移送 → 解決醫院太平間變“談判桌”的困局
風險點:
低收入群體難承擔司法鑒定費(數千元)
調解機構獨立性存疑(醫調委經費多由財政撥款)
建議:
→ 配套建立醫療糾紛司法援助基金
→ 引入律師、醫學專家雙評估機制防偏袒
模糊地帶:
家屬捧花悼念 vs “擺放花圈”醫鬧
理性聚集維權 vs “聚眾圍堵醫療機構”
對策:
→ 需出臺《禁止行為認定細則》明確標準
→ 執法過程強制全程錄像留證
漏洞示例:
患者未如實陳述病史 → 醫院可主張免除責任 → 或誘發醫院過度要求患者自證病史
制衡設計:
→ 草案應增加醫院病史詢問義務條款(如未主動詢問不得追責)
為“醫鬧入刑”提供地方樣本
9類行為清單可直接被其他省份復制,推動國家立法細化。探索醫患信用聯動懲戒
草案隱含建立“醫鬧黑名單”機制(對接征信系統),未來或擴展至跨省共享。公衛應急與醫療責任綁定
“患者配合突發公衛措施”義務寫入法規,為重大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抓手。
來源:山東衛健委、醫客(本文內容及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或知識產權歸原創者所有。除非無法確認,“醫務之聲”都會標明作者及出處。本平臺選用僅用于科普,不作任何商業用途。如有侵權煩請告知,我們會立即刪除并表示歉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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