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7日,由中國行為法學會財經專業委員會、中國經濟新聞聯播、北京律師法學研究會主辦,《人民法治》雜志社、中國律師博物館支持的《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中國行為法學會財經專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張荊以《民營經濟促進法:從政策紅利到制度紅利的跨越》為題發表主旨發言,圍繞法律核心亮點與實施路徑展開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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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荊教授回顧立法歷程時指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關鍵突破在于明確“規制行政權力”的立法導向。法律通過13項條款系統規范行政機關執法行為,涵蓋糾正不正當執法、禁止拖欠民企賬款、遏制遠洋捕撈式執法等內容,標志著民營經濟保護從“政策扶持”轉向“制度護航”,行政權力不再是“自由裁量”,而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對行政權力的剛性約束是破解“民企辦事難”的核心制度設計。
針對民營企業長期面臨的公平競爭難題,張荊教授以刑事判決數據為例指出,民營企業涉“非吸罪”“虛開增值稅罪”“行賄罪”等壓力型犯罪占比超40%,而國企犯罪多集中于“受賄”“貪污”等權力型犯罪,這種差異本質是制度環境失衡的結果。法律總則確立的“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原則及“公平競爭”專章規定,為打破隱性壁壘提供了法律依據,未來需推動司法實踐中“刑民區分”,避免將經濟糾紛刑事化,讓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資源分配中與國企“同等對待”。
“政府公信力是民營經濟投資的‘壓艙石’。”張荊教授結合實際案例指出,《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的“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政府以“換屆”“職能調整”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公共利益改變政策需依法補償民企損失,這直接回應了民營企業對“政策多變”的擔憂,讓企業投資有“長期賬本”而非“短期博弈”。建議各地建立政策承諾“履約清單”,將政府與民企的合同履行納入政務誠信考核,從機制上杜絕“招商時承諾滿滿,落地后無人兌現”的亂象。
針對實踐中“經濟糾紛刑事化”問題,張荊教授重點解讀法律中“辦理案件需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無刑事違法性的行為不得入罪”的規定,指出部分地方將民事爭議升級為刑事犯罪,本質是“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建議以《民營經濟促進法》為法律依據開展“涉民企刑事錯案專項清理”,通過巡回法庭、案例指導等方式明確“罪與非罪”邊界,讓民營企業安心經營、放心投資。
張荊教授強調,法律賦予工商聯“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職能,需配套完善行業協會自治機制。行業協會應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由懂行業、有威望的從業者主導,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自律意識,可在標準制定、合規培訓、糾紛調解中發揮獨特作用,助力民營企業從“被動守法”轉向“主動合規”。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從‘政策驅動’邁向‘法治驅動’。”張荊教授總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未來需聚焦配套細則落地、司法案例指引、政務誠信建設,讓“制度紅利”轉化為民營企業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真正實現“民營經濟的春天常駐”。
此次研討會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精準實施提供了理論支撐與實踐路徑。隨著法律體系的完善與執行機制的強化,民營經濟有望在法治軌道上實現更穩健、更可持續的發展,為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澎湃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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