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延遲退休政策的實施和老齡化社會的加速,“銀發族”再就業現象日益普遍。然而,超齡勞動者在工作中遭遇職業傷害時,能否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卻成為法律實踐中的一大爭議焦點。近期,多地法院判決案例引發社會廣泛討論,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
一、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的現實困境
1. 勞動關系認定難
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通常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然而,超齡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否仍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各地司法實踐存在分歧。部分地區(如北京、江蘇)認為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屬于勞務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而廣東、上海等地則規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仍可被認定為工傷。
2. 工傷保險繳費障礙
由于社保政策限制,許多超齡勞動者無法正常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若未按項目參保或購買商業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企業需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導致糾紛頻發。
3. 賠償標準不統一
部分地區允許超齡勞動者參照工傷保險待遇索賠,但具體賠償項目(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適用仍存在爭議。
二、司法實踐中的突破與趨勢
近年來,多地法院和社保部門對超齡勞動者工傷問題作出明確指引,主要分為三類情形:
1. 已繳納工傷保險的超齡勞動者:如企業通過項目參保方式為其投保,可正常申請工傷認定。
2. 未享受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如廣東案例中,法院支持未領取養老金的超齡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 超齡農民工的特殊保護:最高法明確,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工受傷,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三、企業如何規避用工風險?
1. 合規參保:部分地區(如安徽、上海)已試點允許企業為超齡勞動者單獨繳納工傷保險。
2. 商業保險補充:雇主責任險、意外險等可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降低企業賠償風險。
3. 規范用工協議:明確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性質、保險責任,避免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四、專家呼吁:完善立法,統一標準
法律界人士指出,當前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標準不統一,易導致“同案不同判”。建議國家層面出臺統一規定,明確超齡勞動者的工傷認定標準,并推動工傷保險覆蓋更多靈活就業群體。
超齡勞動者是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合法權益的保障不僅關乎個體利益,也影響社會公平與穩定。隨著相關政策的逐步完善,未來“銀發打工族”的工傷權益或迎來更清晰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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