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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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領域中,雇主責任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被廣泛用于分散企業用工風險。
那么,雇主責任險賠給誰?購買雇主責任險能沖抵工傷賠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郭某某訴廣西某某船務有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雇主,保險賠償金不支付給受害的雇員,雇員只能得到雇主的賠償,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雇主可以保險金支付工傷責任賠償。
法律、司法解釋不禁止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商業保險的雙重賠償,但雙重賠償的適用不應突破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將雇主責任險視同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保險理賠款賠付給勞動者。
裁判觀點簡析
根據《保險法》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相關條款,雇主責任險的本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標的是用人單位對員工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均為用人單位。保險公司的理賠款直接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于彌補其已向員工履行的賠償義務;員工并非保險合同的直接保障對象,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款,僅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法定工傷賠償責任。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會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保險公司可直接向受傷員工支付理賠款”,或在理賠時授權保險公司代付。但這一操作本質是用人單位對自身理賠權利的處分,并非改變保險標的性質,代付行為需基于用人單位明確授權,理賠款的性質仍屬于用人單位的賠償款項;員工收到的該筆款項,視為用人單位已履行部分或全部賠償義務,而非員工額外獲得的保險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團體意外險的理賠款屬于員工專屬權益,不得沖抵企業工傷賠償責任;而雇主責任險的理賠款無論支付給企業還是代付給員工,均可能用于沖抵企業的法定賠償義務。
雇主責任險理賠款沖抵工傷賠償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條件一:用人單位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需先向員工履行賠償義務(如支付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并實際支付);用人單位憑賠償憑證(如轉賬記錄、員工收款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款沖抵的是其已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
(2)條件二:理賠款已實際支付給員工
無論是用人單位自行支付給員工,還是授權保險公司代付,只要理賠款最終足額交付給員工,且員工認可收款,即可在法定工傷待遇總額中扣減沖抵。
(3)條件三:不違反公平原則,不損害員工權益
若理賠款金額低于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用人單位需補足差額。
周軍律師提醒,雇主責任險的合同約定直接影響理賠與沖抵效力,建議用人單位在投保前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條款細節;員工遭遇工傷后,應優先申請工傷認定,再結合保險賠付情況主張權益,避免因認知偏差導致利益受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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