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南都N視頻記者從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王某將幼子交給親戚邵某照管后,外出務工,后未按約定返回帶走兒子。于是,邵某將王某幼子委托給單身男子聶某撫養,不料一年后,孩子溺亡。
孩子去世多年后,王某返回老家,和孩子的父親袁某一同向邵某和聶某索賠90余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邵某和聶某共同賠償17.4萬余元。王某、袁某和邵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定邵某并無過錯,改判聶某賠償王某和袁某8.7萬余元。
孩子父母索賠90余萬元
據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1年左右,王某、袁某共同生育一子,取名袁某某。袁某某1歲左右,經口頭協商,王某將袁某某暫時交給親戚邵某照管,王某將在短時間內返回帶回袁某某,邵某不收取費用。
王某在約定時間內未返回帶回袁某某,經邵某督促王某回來后,因“奶粉錢”的問題未協商一致,王某未帶走袁某某。后王某外出至2016年才回到縣里。
在王某外出后,邵某于2005年9月10日與聶某某簽訂《委托監護協議》,雙方約定邵某將袁某某委托給聶某某撫養,并對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未約定聶某某支付邵某相應費用。聶某某獨自將袁某某帶到福建省安溪縣務工,一年后,袁某某在玩耍過程中掉進聶某某租住房旁邊的露天廁所溺亡。
2016年10月25日,王某到縣公安局派出所反映,要求邵某將袁某某交還給自己,如涉嫌拐賣等行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縣公安局經審查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對王某控告邵某拐賣一案不予立案。
王某、袁某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邵某、聶某某賠償王某、袁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01260元。
二審認定親戚無過錯
原審法院認為,王某、袁某作為袁某某的法定監護人,存在嚴重失職,監護嚴重不到位,導致本案的發生,存在嚴重過錯,應對袁某某的死亡承擔責任,酌定由王某、袁某承擔80%的責任,邵某、聶某某承擔20%的責任。由邵某、聶某某共同賠償174252元。王某、袁某和邵某不服,提起上訴。
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聶某某作為袁某某死亡時的直接監護人,對袁某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故聶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袁某作為袁某某的法定監護人,將對袁某某的監護職責委托給邵某后,即對袁某某未盡到自身必要的監護義務,對于袁某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邵某主張以自身生活壓力較大為由,而將袁某某轉交由聶某某撫養,該行為雖然未獲得王某、袁某的授權,但客觀上存在邵某無法聯系對方的實際情況,邵某對袁某某轉交由聶某某撫養的事實過程,亦通過向所在地的村委會報備的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邵某對袁某某的死亡后果并無過錯。
原審確定邵某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適用不當,該院予以糾正。綜合全案事實過程,酌情確定由王某、袁某承擔90%的責任,聶某某承擔10%的責任,賠償87126元。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南都N視頻記者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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