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棟律師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引言:證券犯罪打擊的新態勢
在我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壯大的進程中,證券市場在經濟體系里的地位愈發關鍵,已然成為企業融資與社會投資需求的關鍵匯聚地。不過,近年來證券違法犯罪行為頻繁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財務造假等現象層出不窮,嚴重威脅著資本市場的穩定,侵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動搖了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為了有效遏制這一嚴峻態勢,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相關部門積極行動,持續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彰顯出“依法從嚴打擊”的堅定決心,凸顯了對資本市場穩健發展的高度關注。自2022年至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證券犯罪的案件數和人數呈現出顯著的上升趨勢,這充分表明了打擊行動的持續深入與力度的不斷增強。在這樣全鏈條打擊證券犯罪的大背景下,如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就變得極為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推定作為一種認定案件事實的特殊規則,在證券犯罪案件的處理中發揮著一定作用。但由于證券犯罪具有復雜性、專業性以及犯罪手段隱蔽性等特征,證據的收集和認定難度較大,這就使得推定的適用面臨諸多挑戰。如果不能嚴格規范推定的適用,可能會導致錯誤的定罪量刑,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打擊到投資者信心,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權威性。因此,在證券犯罪全鏈條打擊的形勢下,嚴格適用推定規則,堅持遵循證據鏈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保障當事人的抗辯權利至關重要。這不僅是確保每一個證券犯罪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的必然要求,更是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對于增強投資者信心、推動資本市場的良性循環具有深遠意義。
一、證券犯罪全鏈條打擊的內涵與現狀
(一)全鏈條打擊的概念
證券犯罪全鏈條打擊,旨在從證券犯罪的起始策劃階段,到具體實施環節,再到犯罪收益的處置階段,進行全方位、系統性的打擊。它將證券犯罪視為一個完整的行為鏈條,而非孤立的個體行為。在這個鏈條中,犯罪策劃環節往往是犯罪行為的源頭,犯罪分子精心謀劃犯罪方案,確定犯罪目標和手段,比如一些操縱市場的犯罪團伙,會提前數月甚至數年制定詳細的操縱計劃,分析目標股票的市場情況,確定操縱的時間節點和資金規模。實施階段則是將策劃付諸實踐,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財務造假等具體違法犯罪行為的開展,
像某些上市公司通過虛構業務、偽造合同等手段進行財務造假,以抬高股價吸引投資者。而收益處置階段,犯罪分子會通過各種復雜的手段將非法所得合法化,例如將非法資金轉移至海外賬戶,或者投資于房地產、藝術品等領域進行洗錢。
全鏈條打擊的核心目的在于徹底切斷證券犯罪的利益鏈。傳統的打擊方式往往側重于對犯罪行為的某個環節進行懲治,難以從根本上遏制證券犯罪的發生。而全鏈條打擊通過對各個環節的緊密追蹤和嚴厲打擊,使犯罪分子在任何一個環節都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從而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有效降低了證券犯罪的發生率。它有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打擊成果與當前形勢
近年來,我國在證券犯罪打擊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從數據上看,2022-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證券犯罪案件數和人數年均增長分別達到30.5%和16%。在打擊財務造假犯罪方面,2022-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財務造假犯罪案件69件185人,最高檢掛牌督辦31件重大案件,已有27件提起公訴。像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涉案金額巨大,影響惡劣,相關部門對其進行了嚴厲查處,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處以高額罰款,并追究了刑事責任,有力地震懾了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
在懲治交易類證券犯罪方面,2022-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交易類案件284件790人,持續加大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及職業操縱團伙等黑灰產業鏈的追責力度,辦理了一批有重大市場影響的案件,如北八道集團操縱證券市場案,證監會對其開出史上最大罰單,法院也對相關責任人判處了相應刑罰,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
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創新的推進,證券犯罪也呈現出一些新的手段和趨勢。利用新技術實施犯罪的情況日益增多,如利用大數據分析精準操縱市場,通過算法交易規避監管等。一些犯罪團伙利用復雜的算法模型,對市場數據進行實時分析,精準把握交易時機,操縱股票價格,而且其操作手段極為隱蔽,難以被監管部門察覺。跨境作案也逐漸成為新的趨勢,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差異以及監管漏洞,將犯罪行為分散在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增加了打擊的難度。
他們會在境外設立空殼公司,通過復雜的股權結構和資金流轉,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犯罪行為,資金在不同國家的賬戶之間頻繁流動,使得監管部門難以追蹤和取證。這些新變化給證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帶來了新的挑戰,要求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不斷提升偵查、取證和審判能力,加強國際合作,以應對日益復雜的證券犯罪形勢。
二、推定在證券犯罪認定中的運用與問題
(一)推定規則在證券犯罪中的具體應用
在證券犯罪的司法實踐中,推定規則被廣泛應用于多個方面,尤其是在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犯罪類型的認定上。以內幕交易罪為例,根據2012年“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認定“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時,存在三種可推定的情形。
“刺探竊取型”是最為典型的一種。比如在某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某上市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通過微信向內幕信息知情人發送消息:“聽說公司最近有大動作,這股票能買不?”內幕信息知情人回復:“可以買點,別聲張。”這樣明確的刺探與回應信息,足以直接推定該犯罪嫌疑人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無需其他附加條件,因為其行為清晰地展現了主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特定關系型”則側重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人員。例如在王某、李某內幕交易案中,李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雖已登記離婚,但在經濟、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聯系,如王某在李某交易相關股票前后,多次為李某歸還信用卡,二人還以夫妻名義參加聚會,共同探親、出行旅游。在甲公司與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某與王某頻繁聯絡、接觸,且李某在聯絡后,其借用的證券賬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2015年11月11日晚李某、王某與樊某聚餐,次日李某就向借用賬戶轉入200萬元全倉買入A上市公司股票;2015年12月29日李某和王某通話后,李某立即將賬戶內其他股票虧本清倉,全倉買入A上市公司股票。李某無法說明這些異常交易行為的正當理由,基于其與王某的特定關系以及異常交易行為,法院推定李某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構成內幕交易罪。
“聯絡接觸型”主要針對那些僅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有聯絡接觸,但無明確刺探行為的人員。在吳某內幕交易案中,2016年1月6日至3月26日為某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這一內幕信息的敏感期,公司董事長費某、總經理高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此期間,吳某與費某、高某有多次電話、短信聯系,且在3月17日、18日,吳某指使下屬使用證券賬戶內大部分資金重倉買入相關證券60余萬股,買入成交金額1443萬余元,3月28日復牌后全部賣出,獲利314萬余元。吳某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法提供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盡管無法確定其是否直接從費某、高某處獲取內幕信息,但依據司法解釋,法院推定其構成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最終判定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
在操縱市場犯罪中,推定規則也有體現。如果行為人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或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且交易行為與市場正常波動明顯不符,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推定其具有操縱市場的故意。例如某些操縱市場的案件中,犯罪團伙利用多個賬戶,在一段時間內對某只股票進行頻繁的大量買賣,使該股票價格在短期內出現異常大幅波動,明顯偏離同行業其他股票的走勢,且這些賬戶之間存在資金關聯和交易協同性,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就可以依據這些客觀行為推定其存在操縱市場的犯罪故意。
(二)當前推定適用存在的風險
雖然推定規則在證券犯罪認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適用不當,也會帶來諸多風險,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能導致主觀臆斷。由于推定是基于基礎事實對未知事實的推斷,一旦基礎事實的認定不準確,或者在推定過程中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就很容易出現錯誤的判斷。
不當推定直接結果就是造成冤假錯案。假定在內幕交易嫌疑案件中,嫌疑人張某與某上市公司高管李某有過幾次電話聯絡,且在聯絡后的短期內,張某買入了該公司的股票。辦案人員如果僅依據這些表面的聯絡接觸和交易行為,就推定張某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并構成內幕交易罪,那勢必會推動刑事案件進行。然而,如果在后續的調查中發現,張某與李某的電話聯絡內容與該公司的內幕信息毫無關聯,張某買入股票是基于自己對市場的獨立分析和判斷,之前也有過類似的投資決策和交易行為,那么不構成內幕交易罪。
如果能及時糾正,尚可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但由于前期的不當推定,張某已經遭受了長時間的刑事調查和訴訟困擾,其個人聲譽和財產都受到了嚴重損害。但如果繼續堅持不當推定,辦案人員仍堅持其獨立分析和判斷無法排除其獲取內幕信息,仍判處內幕交易罪,這就是一個冤假錯案。
該類內幕交易罪案件中,主觀臆斷、不當推定或者推定濫用,就會造成只要“聯絡+交易”就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極端情形,直接架空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抗辯權。
這種不當推定不僅對當事人造成了直接的傷害,也對司法公信力產生了極大的損害。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建立在司法公正和準確的基礎之上,一旦出現冤假錯案,就會使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執法能力和公正性產生質疑,降低司法機關在公眾心中的權威性和可信度。這對于整個法治社會的建設是極為不利的,會削弱法律的威懾力和引導作用,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因此,必須高度重視推定適用過程中的風險,嚴格規范推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確保每一個基于推定的判決都經得起法律和事實的檢驗。
三、堅持證據鏈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懷疑的必要性
(一)證據鏈完整性的內涵與意義
證據鏈完整性,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系列證據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嚴密的證明體系。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需要涵蓋犯罪構成的各個要素的證據,包括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以一起操縱證券市場案為例,要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就需要從多個方面收集證據。在犯罪主體方面,需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證、護照等,以及其在相關證券交易中的具體角色,是實際控制人、交易操盤手還是策劃者等。
在犯罪主觀方面,要收集能夠反映犯罪嫌疑人操縱市場故意的證據,例如犯罪嫌疑人之間關于操縱計劃的通訊記錄、聊天記錄,顯示其明知行為違法仍積極實施的言辭證據等。
犯罪客體方面,需要證明操縱行為對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和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如提供相關證券價格異常波動的數據、其他投資者因操縱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統計資料等。
在犯罪客觀方面,則要收集犯罪嫌疑人實施操縱行為的具體證據,包括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信息、賬戶的交易記錄,如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量、交易方向等,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以證明資金優勢的存在,以及操縱期間相關證券價格、交易量的變動情況,與同一時期大盤指數、行業指數等的對比數據,用以說明操縱行為對市場的影響。只有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準確、可靠地鎖定犯罪行為,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確保司法公正。
(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重要性
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證據標準,它要求在認定被告人有罪時,控方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以消除法官或陪審團對被告人有罪的合理懷疑。這一原則在防止冤假錯案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前述嫌疑人張某與某上市公司高管聯絡案件,不當推定,無法排除合理性懷疑就可能會造成當事人錯誤羈押或者冤假錯案。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是保障被告人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在審判過程中不能嚴格遵循這一原則,就可能導致無辜的人被錯誤定罪,而真正的罪犯卻逍遙法外,這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也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因此,在證券犯罪案件的審理中,必須高度重視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確保每一個判決都建立在堅實的證據基礎之上,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三)證據鏈與排除合理懷疑的協同關系
證據鏈完整性與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在刑事訴訟中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關系。完整的證據鏈是排除合理懷疑的基礎和前提。當證據鏈完整時,各個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能夠全面、準確地呈現案件事實,使法官或陪審團能夠清晰地了解犯罪行為的全貌。在某內幕交易案中,既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內有頻繁的聯絡接觸,又有犯罪嫌疑人的證券交易記錄顯示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傳播時間高度吻合,同時還有資金流向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交易資金的來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關聯。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使得法官能夠基于這些證據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確信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內幕交易行為。
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又反過來保障證據鏈的可靠性。在審查證據鏈的過程中,通過對每一個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對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細致分析,不斷排除可能存在的合理懷疑,能夠進一步強化證據鏈的證明力。如果在證據鏈中發現某個證據存在疑點,如證人證言存在矛盾、物證的來源不明等,就需要對這些疑點進行深入調查和分析,通過補充證據、重新鑒定等方式排除合理懷疑,使證據鏈更加完整、可靠。只有當證據鏈完整且排除了合理懷疑時,才能達到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實現司法公正,準確打擊犯罪,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保障抗辯權利的具體措施和意義
(一)抗辯權利保障的現狀和不足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抗辯權利保障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抗辯證據的審查往往不夠嚴格。部分司法人員在面對辯方提供的抗辯證據時,未能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和證據規則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在一些接觸聯絡型內幕交易證券犯罪案件中,被認定泄露內幕信息人員未被移送審查起訴且一直否認泄露信息情況下,辯方提供了能夠證明被告人交易行為存在合理解釋的證據,如詳細的投資分析報告、行業研究資料等,同時能夠證明被告人交易行為與公開信息和專業研究信息保持一致,甚至是利好影響遠遠超過涉案信息增持公告等證據,但司法人員卻沒有對這些證據進行深入分析和核實,簡單地以證據關聯性不足為由予以排除。這種做法不僅忽視了辯方的合理訴求,也可能導致案件事實的認定出現偏差。
對辯方舉證設置了過多限制。在一些情況下,辯方在收集抗辯證據時面臨重重困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辯方在調查取證時需要征得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證人、單位出于各種原因拒絕配合,使得辯方難以獲取關鍵證據。在涉及內幕交易的案件中,辯方試圖向與案件相關的公司員工了解情況,但這些員工擔心受到公司的報復,不敢為辯方提供證言,而辯方又缺乏有效的強制取證手段,導致抗辯證據難以收集。此外,在庭審過程中,對辯方舉證的時間、方式等也存在不合理的限制,使得辯方無法充分展示抗辯證據,影響了其抗辯權利的行使。
(二)保障抗辯權利的具體路徑
為了切實保障抗辯權利,需要從多個方面采取具體措施。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是首要任務。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抗辯的程序、標準和要求,確保辯方在行使抗辯權利時有法可依。明確規定辯方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有權提出抗辯,詳細說明抗辯證據的提交期限、形式和審查程序,以及對抗辯證據的采信標準。如果證券犯罪案件中存在刑事推定,那就還應賦予辯方一定的調查取證權,如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允許律師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相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加強司法人員的培訓至關重要。通過定期組織專業培訓,提高司法人員對抗辯權利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其審查抗辯證據的能力。培訓內容應包括證據規則、邏輯推理、法律適用等方面的知識,使司法人員能夠準確判斷抗辯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可以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案例分析和專題講座,分享國內外先進的司法經驗,拓寬司法人員的視野。同時,建立司法人員考核機制,將抗辯證據審查能力納入考核范圍,對表現優秀的司法人員給予獎勵,對審查不力的進行問責。
建立有效的救濟機制是保障抗辯權利的重要環節。當辯方認為其抗辯權利受到侵犯時,應能夠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救濟。可以設立專門的申訴機構,負責受理辯方關于抗辯權利受侵犯的申訴案件。申訴機構應獨立于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專業的法律人士組成,確保申訴處理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如果辯方對抗辯證據的審查結果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依法對上訴進行審查,若發現原審法院存在侵犯抗辯權利的情況,應依法予以糾正。
(三)保障抗辯權利對公正司法的意義
保障抗辯權利對于實現公正司法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它是程序正義的重要體現。在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要求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確保訴訟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抗辯權利作為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其保障與否直接關系到程序正義的實現。如果辯方無法充分行使抗辯權利,就會導致訴訟雙方在證據展示和辯論上的不平等,破壞了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只有保障抗辯權利,才能使辯方有機會對控方的指控進行有效反駁,實現訴訟雙方的平等對抗,從而維護程序正義。
保障抗辯權利有助于發現案件真相。在證券犯罪案件中,案件事實往往復雜多變,證據繁多。通過保障辯方的抗辯權利,能夠促使控辯雙方充分展示證據,從不同角度對案件事實進行論證和分析。辯方提供的抗辯證據可能會揭示出控方證據中存在的漏洞和疑點,幫助司法人員更加全面、準確地了解案件事實,避免片面地依據控方證據作出錯誤的判斷。
保障抗辯權利能夠有效防止錯案的發生。錯案的產生往往與證據的收集和審查不全面、不準確有關。如果忽視辯方的抗辯權利,就可能導致一些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被排除在訴訟之外,增加了錯案發生的風險。通過保障抗辯權利,讓司法人員能夠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全面審查正反兩方面證據的基礎上作出判決,從而大大降低錯案發生的概率,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五、平衡打擊犯罪和保障權利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當前,在證券犯罪打擊中,推定規則的適用存在諸多不明確之處,亟需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來加以規范。應細化推定規則的適用條件,明確在何種具體情形下可以適用推定,以及適用推定需要滿足哪些前提要求。例如,對于內幕交易案件中“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的推定,除了現有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外,還應進一步明確“聯絡接觸”的具體標準,如聯絡的頻率、時間長度、內容等因素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構成推定的基礎。
同時,詳細規定推定的程序,包括推定的啟動主體、啟動條件、推定過程中的告知義務、當事人的異議權等。應明確抗辯權利的范圍,具體列舉當事人可以提出哪些類型的抗辯證據,如市場分析報告、行業研究資料、交易習慣的證明材料等,以增強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利的可操作性。還應規定抗辯權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抗辯證據的提交期限、提交方式、質證程序等,確保抗辯權利能夠得到有效行使。通過這些措施,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減少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不確定性,使推定規則的適用更加公正、合理。
(二)加強司法人員培訓與能力建設
司法人員在證券犯罪案件的處理中起著關鍵作用,其專業能力和司法理念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因此,加強司法人員培訓與能力建設至關重要。應定期組織司法人員參加證券犯罪相關的專業培訓,邀請證券領域的專家學者、資深法官、檢察官等進行授課,系統學習證券市場的基本知識、運行規則、常見的證券犯罪手段和特點等內容。開展證據規則的專題培訓,深入講解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特別是針對推定規則的適用、證據鏈的構建、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把握等難點問題進行重點培訓,提高司法人員對證據規則的理解和運用能力。注重培養司法人員的公正司法理念,通過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案例研討等活動,強化司法人員的公正意識、責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使其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能夠始終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嚴格依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建立司法人員的考核機制,將培訓成果和實際辦案能力納入考核范圍,激勵司法人員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監督與糾錯機制
為了確保推定規則的正確適用,防止抗辯權利受到侵犯,建立健全監督與糾錯機制是必不可少的。在內部監督方面,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加強對自身辦案過程的監督,建立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定期對證券犯罪案件進行評查,重點檢查推定規則的適用是否正確、抗辯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上級機關應加強對下級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業務研討會等方式,統一執法尺度和裁判標準,及時糾正下級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和偏差。在外部監督方面,應充分發揮律師、當事人、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有權對司法機關侵犯當事人抗辯權利的行為提出異議和申訴,司法機關應認真對待并及時回應。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對司法機關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制,確保舉報投訴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媒體應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證券犯罪案件的處理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對司法機關的不當行為進行曝光,促使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體系,及時發現和糾正不當推定和侵犯抗辯權利的行為,保障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論:構建科學公正的證券犯罪打擊體系
在證券犯罪全鏈條打擊的大背景下,嚴格適用推定、堅持證據鏈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以及保障抗辯權利,對于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實現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嚴格適用推定規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證券犯罪證據收集困難的問題,但必須嚴格規范,防止主觀臆斷,確保推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堅持證據鏈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是確保案件事實認定準確的關鍵,只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并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保障抗辯權利則是實現程序正義、發現案件真相的重要保障,它使辯方能夠對控方的指控進行有效反駁,促進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有助于司法人員全面了解案件事實。
展望未來,筆者認為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以實現有效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在立法層面,應不斷完善證券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明確推定規則的適用條件、程序以及抗辯權利的范圍和行使方式,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要加強司法人員的培訓與能力建設,提高其專業素養和司法理念,使其能夠準確把握推定規則、證據鏈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內涵和要求,公正、高效地處理證券犯罪案件。要建立健全監督與糾錯機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的內部和外部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不當推定和侵犯抗辯權利的行為,確保司法公正。只有通過構建科學公正的證券犯罪打擊體系,才能在有效打擊證券犯罪的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為我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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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科棟律師。
獲康達律師事務所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深耕刑事辯護十余年,專注于證券犯罪、金融犯罪及職務犯罪。尤其是擅長證券犯罪行刑銜接全流程法律服務,是國內首批系統性構建“行政調查→刑事辯護→合規重建”全鏈條防控體系的實務律師團隊。執業期間,累計辦理刑事案件超數百件,近幾年證券類案件占比超60%,涵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財務造假、私募基金違規等細分領域,多起案件獲不起訴或量刑降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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