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六旬商人跨省控告貴陽兩地政法機關 程序違法與司法公正引關注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61歲商人蘇國華實名向有關部門遞交材料,控告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公安機關及花溪區、貴陽市兩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其被故意傷害一案中存在程序違法、司法鑒定造假、濫用強制措施及徇私枉法等行為,引發社會對司法公正的關注。目前,相關政法機關尚未就指控內容作出公開回應。
案件緣起:沖突與傷情爭議
據蘇國華提交的控告材料顯示,2023年11月,方明盛等數人前往蘇國華位于貴陽的倉庫,以存在債務糾紛為由進行辱罵引發爭執,進而發生肢體沖突。蘇國華稱,沖突中其被方明盛擊打頭頸部導致昏迷,經送醫診斷為顱內出血,后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一級。
控告材料同時指出,方明盛在沖突發生約3小時后入院治療。其入院記錄顯示,11月22日查體胸部擠壓痛呈陰性,當日及12月1日的CT檢查報告均未見肋骨骨折。然而,在12月20日的復查CT中,卻顯示其“左側第5、6前肋完全骨折伴骨痂形成”。蘇國華對此提出強烈質疑,援引北京朝陽醫院脊柱外科醫師醫學專家觀點指出,骨痂形成通常需要12至24周,20天內出現“伴骨痂形成的完全骨折”不符合醫學規律。蘇國華認為,方明盛存在冒用他人(如同胞兄弟)陳舊傷CT片偽造傷情的可能。
一、對公安機關的主要指控:
1、蘇國華在控告書中對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及辦案民警陳春凡提出多項指控:程序違法與證據處理不當:指控民警陳春凡在2023年12月26日向其送達方明盛的“輕傷二級”司法鑒定書時,未在公安機關辦公場所內進行,且僅其一人執行,未按規定開啟執法記錄儀,違反“雙人執法”和“全程錄音錄像”的相關規定。蘇國華稱在簽字過程中受到威逼。
2、司法鑒定過程受質疑:指控公安機關在委托鑒定機構(中安鑒定中心)對方明盛傷情進行鑒定時,未提交方明盛早期無骨折的原始病歷(如11月22日、12月1日CT報告),涉嫌隱匿關鍵證據。蘇國華認為,僅依據12月20日存疑的CT報告作出的“輕傷二級”鑒定結論無效。此外,蘇國華稱在2024年4月8日進行的重新鑒定中,出現了冒名“法醫趙令強”的情況,鑒定結論為“摔傷”,亦被其質疑。
3、強制措施適用存疑:蘇國華稱其于202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累計被羈押110天,之后變更為監視居住。蘇國華表示,其本人年逾六旬,患有糖尿病并安裝有6個心臟支架,符合《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患有嚴重疾病”可優先考慮取保候審的情形,但申請未被批準。而方明盛作為27歲的沖突另一方,則被取保候審。蘇國華認為此舉存在不公,超期羈押及強制措施導致其經營的三家飯店及一家板材批發企業全面停業,聲稱損失達150余萬元。
4、未追究關鍵情節:指控公安機關未對方明盛在沖突后離開現場(蘇國華稱之為“逃逸”)這一情節進行立案偵查,認為此情節依法可能構成從重處罰因素。
二、對檢察機關的主要指控:蘇國華同時對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何倩倩)及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經辦人胡紅會)提出指控:
1、不起訴決定合法性存疑:花溪區檢察院最終對方明盛作出不起訴決定。蘇國華指控該決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稱方明盛無自首情節、未賠償損失、未獲得蘇國華諒解,且其傷情鑒定真實性存疑,不符合“犯罪情節輕微”等不起訴的法定條件。蘇國華認為檢察院對造成其輕傷一級后果的方明盛與自稱輕傷二級(但傷情存疑)的蘇國華采取“和稀泥”式同等處理,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怠于審查關鍵證據:指控兩級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對其提交的質疑方明盛傷情真實性的證據(如早期無骨折CT報告、骨痂形成時間醫學依據、CT冒用可能性)未予充分調查核實,仍采信了存在爭議的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
3、申訴程序拖延:指控貴陽市檢察院檢察官胡紅會在處理其申訴時,存在超期審查(自稱拖延6個月)、未依法出具受理回執等情況,認為監督程序流于形式。
事實認定爭議:蘇國華對花溪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中的部分事實表述提出異議,特別是其中關于“雙方在打斗過程中一起摔倒在地并受傷”、“方明盛左側第5、6前肋骨在摔跌過程形成可能性大”的認定。蘇國華強調現場監控顯示其被持續擊打頭部并被壓制,其傷在前額(打擊傷),而方明盛自稱傷在肋骨,且將“20天骨痂”這一存疑醫學結論寫入司法文書。
基于上述指控,蘇國華提出以下主要訴求:
徹查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及民警陳春凡在辦案中的行為,追究相關責任;撤銷對方明盛的“輕傷二級”司法鑒定結論,撤銷對其本人的錯誤拘留、逮捕決定;撤銷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對方明盛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提起公訴;賠償因其被羈押、企業停業等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
目前,蘇國華已向更高級別的相關部門提交了實名舉報材料。本案涉及的諸多關鍵爭議點,如方明盛傷情鑒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是否合規、強制措施適用是否恰當、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否合法有據等,均有待相關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并依法作出認定。本媒體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也希望廣大網友關注事件調查結果,做好監督為不公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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