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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了一個讓人心情很沉重的法治新聞。
2023年8月18日,陳某以租房為名,在看房時趁房產中介不備欲將其打暈實施強奸,強奸未遂后逃跑,卻未被批捕。
2024年2月24日,在陳某監視居住期間,陳某殺害年僅19歲的堂妹陳某某,當天被警方抓獲。
2024年8月16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6月20日上午,陳某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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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非常讓人感到唏噓,也讓很多人感到困惑:
為什么一個強奸未遂打傷女中介的惡徒還能不批準逮捕?
為什么惡徒在監視居住期間還能繼續犯罪?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刑法實務的工作者,根據我個人的經驗來聊一下這起案件。
1、為什么陳某強奸未遂打傷女中介還沒有被批準逮捕?
根據網上披露的信息,小雯(女中介)在帶領陳某看房期間,突然遭到陳某的襲擊,小雯抵抗后逃離現場并報警。
警方接到小雯報案后,受理并立案的案由并不是強奸罪,而是故意傷害罪。
經過驗傷以后,小雯的傷情為輕微傷,根本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條件,更不用說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了。
但是,在警方的審訊期間,陳某在三次口供中承認自己襲擊小雯的目的是為了強奸小雯。
根據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如果襲擊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實施強奸的話,那罪名就不再是故意傷害罪,而是強奸罪了。
所以,警方這時候就以強奸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在檢察院審查期間,陳某不知道是因為靈機一動,還是得到高人指點,開始否認自己以前的口供,稱自己毆打女中介小雯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強奸,而是純粹就是想打人。
檢察院遇到這樣的情況,就陷入了相當為難的地步。
當時打人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只有陳某自己知道。
批準逮捕吧,只要陳某堅持自己打人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打人,“我看她就來氣”、“我看她帶我看房的時候語氣好像看不起我”、“我問她問題她愛理不理”,只要隨便找點這種理由作為自己打人的解釋,“前三次口供不是真實的,承認打人的目的是為了強奸是公安指供誘供逼供的”,這個案件就很難作為強奸案起訴到法院。
我相信,檢察院肯定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理由不批準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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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方的監視居住是什么措施?
“監視居住”這個問題,要寫的話可以寫一本書。
我就直接說我的觀點吧,“監視居住”這個制度是嚴重違背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奇葩規定,早就應該扔到歷史的垃圾堆里。
有關部門還當寶一樣保留這個制度,除了為了搞刑訊逼供,沒有任何解釋。
《財新》最近有一篇文章,目前已經被全網404,講述的就是2022年7月19日,多人被石家莊公安機關在指定場所監視居住期間遭受刑訊逼供,最終其中一名男子死亡。
文章披露,在準備對涉案人員監視居住前,公安人員提前準備了手搖電話、PVC管、木棒等訊訊工具,提前買了消毒劑制作了狗籠子準備關人。
在指定場所監視居住期間,辦案人員用威脅、辱罵、侮辱、毆打、關狗籠、吊打、電擊等刑訊手段,打嫌疑人腳底板至行走只能爬的程度,電擊嫌疑人至昏厥,叫喊聲此起彼伏。
尤其讓人震驚的是,一名任姓的石家莊公安,不僅毆打、電擊嫌疑人,還讓他跪在地上張開嘴,直接朝他嘴里撒尿,還讓他舔這個警察的屁眼。
死者的尸檢報告顯示,死者被毆打至下深靜脈血栓形成并窒息致肺動脈血栓栓塞,引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進而死亡。死者的尸表還多處大傷痕,手、足、陰囊等處部分皮膚有電擊傷;軀干、四肢多處鈍力傷,部分皮膚組織變化性存在。
有的朋友會感到奇怪,既然監視居住這么嚴厲,那本案中應該對陳某嚴加管束才對,怎么會放任到不聞不問?
這就是“監視居住”的精妙之處了。
當他們想要對嫌疑人實施刑訊逼供的時候,就會找個理由實施特殊的“指定場所監視居住”,然后像《財新》報道的那樣,手搖電話、PVC管、木棒齊上陣。
當他們不得不放人,取保候審又沒有條件(有的人既提供不出保證人,又拿不出1000元保證金),監視居住又成了一個溫情脈脈的措施。
你在家好好“居住”著,我定期來看看你,做做“監視”。
何意百煉剛,化作繞指柔。
每次提出廢除監視居住措施,他們就說,監視居住其實很柔性,在家好好待著,警方定期上門看看你,還要怎樣?
每次他們想搞人的時候,他們就說,要異地,要指定場所監視居住,要24小時貼身監視,要上手段,你懂的。
這次的陳某,我估計警方是一點都不想對他搞監視居住的,也就是不批捕以后的變更強制措施而已,估計后期做做補充偵查工作,最長六個月的監視居住期滿就轉為行政處罰。
陳某在里面已經刑事拘留過,后期的行政處罰都只要做做文書轉換,人都不需要再送拘留所執行。
人算不如天算。
2023年8月到2024年2月,誰又會知道,陳某的監視居住快要期滿前,會犯下另一起殺人重案。
陳某被執行死刑,剩下的,就是要追究沒有盡到監視居住“監視”職能的警方的玩忽職守的責任了。
山東這個地方,又不是第一次了。
上一次,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殺人,追究兩名警察玩忽職守刑事責任的地方,是山東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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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心里話,對于因為沒有履行好監視居住制度而被追究玩忽職守刑事責任的警察,我的心情是復雜的。
既同情他們,在這種無人問津的監視居住案件中,出了事情就成為背鍋俠。
又不大想同情他們,他們在接到指定場所監視居住的文書后,準備手搖電話、PVC管、木棒等,最積極的也是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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