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一、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節選)
![]()
![]()
![]()
“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
![]()
![]()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節選)
![]()
![]()
![]()
第六十八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
![]()
三、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節選)
![]()
![]()
![]()
第三十一條黨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給予除名處置: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對違反黨紀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四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節選)
第二十五條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群眾,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條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委應當有領導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確專人負責。
五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紀律處分條例(節選)
第十六條違反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十七條對信仰宗教的團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團組織幫助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團;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團籍處分。
六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節選)
第十三條高校團委、院(系)級單位團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積極主動參與防范化解風險,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試行)(節選)
第三十條團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除名: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團員條件的,勸其退團,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經團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團,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主動提出退團,經教育后仍然堅持退團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錯誤或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的,勸其退團,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沒有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6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團予以除名。
對團員勸退、除名一般由團支部團員大會決定,報上級團(工)委或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批準。
來 源|綜合網絡
編 輯|黃 嫣
責 編(一審) | 孫舒
責 審(二審) | 吳昕燦
終 核(三審) | 武德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