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者,所以銘先德、昭后世也。立碑之事,乃慎終追遠之大禮,碑文之撰,尤須恪守禮制,明義理、合儀軌。今撮其要,述碑文書寫之正則,使后人有所遵循焉。 一、碑文形制
碑文當以端莊為本,分三部分:首題(逝者稱謂)、正文(生平概要)、銘文(贊頌或箴言)。首題宜用"顯考""顯妣""先父""先母"等尊稱,不可僭越。正文當簡明扼要,記其生卒年月、字號、婚配、子嗣;銘文宜四言或五言,取《詩經》雅正之風,避俚俗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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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字規范
字必正楷,不得草隸,以示莊重。字體大小宜均,排列齊整,避歪斜錯落。忌用朱砂書丹(唯皇室宗廟可用),尋常人家當以墨拓或陰刻。尤須注意:
一忌虛妄之辭(如"仙逝""直升仙界"等);
二忌溢美過實(當秉筆直書,不虛美、不隱惡);
三忌佛道偈語(違禮制,宜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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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諱與禁忌
一避帝王名諱(如"玄""燁"等字依時制改寫);
二避逝者名諱(碑文中直書其名,不加避諱,以示尊重);
三避兇煞方位(碑文末尾不宜正對"煞位",當稍偏西)。
尤須謹記:碑文既成,不可輕改,否則謂之"改諱",大不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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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代變通
今人立碑,可酌增"生于XX年X月X日,卒于XX年X月X日"之西歷紀年,然須置于傳統日期之后,不可僭越。若逝者有特殊貢獻,可于銘文簡記其事跡,然必求實錄,不可浮夸。
結語
碑文者,家族之史也,禮法之載也。子孫當以虔敬之心,依古禮而撰文,使先德永昭,后世知所矜式。如此,方不負立碑之本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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