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全損時,車損險部分保費到底能不能退?
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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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們又陸續接到了關于全損和退保的咨詢。本篇,我們就該問題再系統的進行介紹和說明,其實,我們的歷史文章《協商全損時,車損險部分保費到底能不能退?》以及《維權案例四十八:應該是全損車退保維權成功的全國第一例》,已經從結果的角度,印證了,協商全損時,車輛損失險部分的保費是可以正常退的,但現實中,保險公司基本不退,至于為什么,大家想想,誰愿意掏能不掏的錢!下面,我們詳細進行說明。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全損。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關于全損,或稱為“全部損失”的釋義:“【全部損失】包括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或接近實際價值,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按照全部損失方式進行賠償的,為推定全損。”翻譯成大白話就是:當車輛不能維修,或者修復金額等于或大于車輛價值時,就是可以按全損處理。但是,實踐中,這里又會涉及不少問題,比如,全損到底誰說了算,損失金額怎么確定,賠償金額到底多少等等問題,后續有機會我們再進行介紹。 然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36687-2018的內容,也明確了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協議全損的定義和標準,這些標準規定,無論哪種全損方式,賠償金額都是按全部損失的金額賠償的。 其次,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同時,根據示范條款第十九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后,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就是說,只要不是全部損失,車輛損失險部分的保費應當退還。 最后,就是保險公司不講誠信,不守約定了,既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賠償金額沒有到達全損金額的,就不能稱為全部損失,只能稱為一種賠償方案,比如“一次性賠償方案”或“最終賠償方案”等,所以,車輛損失險部分的保費應當退回。但現實中,保險公司可以說幾乎全部不予退還,這是“光明正大”地褥車主的羊毛,直接扣了廣大車主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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