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張某幾年前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重疾保險。然而幾年之后,張某不幸確診患上了“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是一種嚴重的慢性疾病,患者往往需要長期依賴胰島素治療,且面臨著多種嚴重并發癥的風險,這不僅給張某的身體帶來巨大痛苦,也給他的家庭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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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后,張某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希望能得到理賠緩解經濟壓力,更好地接受治療。但保險公司卻以張某的病情暫未達到保險合同所約定的賠付條件為由,拒絕了他的理賠請求。
拒賠原因是合同中約定,1型糖尿病的特征為由于胰島素分泌絕對不足引起嚴重胰島素缺乏導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賴外源性胰島素進行機體的葡萄糖代謝和維持生命。被保險人的1型糖尿病必須明確診斷,而且有血胰島素測定及血C肽或尿C肽測定結果支持診斷,并且滿足下列全部條件:(1)已經持續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島素注射治療連續180天以上:(2)因需要已經接受了下列治療:因嚴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臟起搏器,或因壞疽自跖趾關節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張某沒有滿足這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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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師介入與案件分析
面對保險公司的拒賠,張某陷入了絕望與無助之中,他找到了何帆律師團隊尋求幫助。接受委托后,何帆律師團隊立即展開了對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
首先,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細致解讀,發現合同中關于糖尿病賠付條件的規定存在不合理性。該條款將賠付條件限定在極其嚴重的并發癥上,忽略了I型糖尿病本身的嚴重性以及患者在疾病早期就需要大量醫療費用投入的現實情況。這種規定與醫學常識和常理不符,也違背了投保人購買重疾保險以應對疾病風險的初衷。
其次,從法律角度出發,根據《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險合同作為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有義務對其中的免責條款等重要內容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而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充分的說明義務存在疑問。同時,該賠付條件條款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地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此類條款可能屬于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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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權策略
一方面,積極收集與I型糖尿病相關的醫學資料和證據,包括權威醫學文獻、醫院的診斷證明、治療方案以及專家意見等,用以證明I型糖尿病的嚴重性、治療的長期性和復雜性,以及當前病情對張某生活和經濟造成的重大影響。這些證據有力地支持張某的理賠訴求,反駁保險公司以不符合合同條款為由的拒賠理由。
另一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多次溝通和協商,向其闡明法律觀點和案件的實際情況,指出合同條款存在的不合理性和法律風險。同時,明確表示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將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協商過程中,律師團隊始終保持堅定的立場和合理的訴求,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四、成功維權調解
經過何帆律師團隊的不懈努力,最終與保險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同意賠付大部分保險金,以幫助張某緩解當前的經濟壓力,更好地進行疾病治療。同時,還豁免了張某后續的保費,確保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為他未來的治療和生活提供了持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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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這一成功案例不僅為當事人張某解決了燃眉之急,使他能夠安心接受治療,也為類似情況下的保險理賠糾紛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它彰顯了法律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也提醒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合同條款時應更加合理、公平,充分考慮投保人的實際需求和權益。律師團隊在案件中的專業表現和不懈努力,成功地突破了理賠困境,為當事人贏得了應有的賠償和保障,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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