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在某市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老人駕駛三輪電動車與一輛小型客車相撞,導致老人受傷后不幸去世,其妻子也受到了傷害。經交警部門認定,老人與客車司機對事故負同等責任,老人的妻子無責任。
司法鑒定顯示,老人的死亡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多處骨折繼發肺脂肪栓塞,終至心肺功能衰竭,鑒定意見建議交通事故外傷的參與度為 70%。老人的子女和妻子將客車司機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律師觀點
趙地律師在本案中代理受害人家屬,他認為雖然鑒定意見顯示老人的死亡后果中交通事故外傷為主要因素,自身疾病為間接因素,但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才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老人的自身疾病是其客觀身體狀況,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并無主觀過錯,不應被認定為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交通事故是導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力,其自身疾病僅是客觀介入因素,與死亡后果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侵權人及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及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主張不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老人的自身疾病對損害后果雖有一定影響,但不應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地律師成功維護了受害人家屬的合法權益。
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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